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辯護詞怎么寫

導讀:
故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的情形。那么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辯護詞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故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的情形。關于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辯護詞怎么寫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了如何定罪
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4、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5、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只要發生肇事逃逸,即可定為全責,但如果對方有無證、醉酒、闖紅燈等違法行為,可以認定主次責任。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本律師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及江蘇奕俊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出庭為**辯護。首先我對受害人遇難身亡表示哀悼,并向她的親屬表示慰問。通過會見被告人和閱卷再結合剛才的庭審調查,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本案被告人不具有逃逸這一加重情節和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的材料和意見,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裁判時予以參考。
一、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有肇事逃逸這一法定加重情節,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觀方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即一人死亡或一人重傷且具備酒后駕駛、吸毒駕駛、無資格駕駛、駕駛不合格或無牌、無證機動車、超載駕駛等情形。逃逸行為認定的空間因素:公安部在關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的第二條已有明確規定,即逃離交通事故現場。
而本案中事故發生后,首先被告人立即主動停車,并用僅有的錢乘出租車送受害人到醫院治療,并沒有逃離事故現場,而是離開醫院。另外從證人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中亦可看出,當時被告人是完全能夠逃離事故現場的,但其并沒有實施逃逸這一法定加重情節的行為。
其次,被告人對受害人的死亡結果及犯罪行為的成立與否沒有預見性。證據顯示被告人將受害人送至醫院后,一是看見受害人能夠走路,二是考慮到經濟賠償無法履行,才離開醫院,而此時被告人預見不到被害人可能死亡這一意外情況。故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的情形。事實上受害人亦在事故發生后十余日才在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而非在事故現場,這一死亡結果并非包括被告人在內的常人所能預見到的,其當時離開醫院時主觀上考慮的一是怕受害人家屬趕來對自己不利,二逃避的只是民事賠償而非刑事責任。
二、本案被告人**構成交通肇事罪,本辯護人不持異議,但其具有自首這一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和酌定減輕處罰情節。
1、《刑法》第67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應當按自首處理,有公安機關的200*年*月*日的詢問筆錄及起訴意見書等材料為證。
2、就酌定減輕處罰情節方面來說,首先不可否認本案被告人在事故發生中具有重大過錯,但受害人的過錯,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這里的過錯不僅包括事故認定書認定的未靠近道路邊行走,而且也包括該事故認定書未考慮到受害人突然側走,使被告人無法避讓致交通事故的必然發生這一客觀事實,導致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認定有誤。
其次,檢察機關據以指控被告人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主要依據之一是交通事故認定書,而該事故責任認定書未能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57條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且認定事故責任時考慮了不應當考慮的所謂“逃逸”,而“逃逸”與事故責任認定無關。
再次,被害人已死亡這一事實已無爭議,但死亡原因根據目前檢察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交通致害是受害人死亡的唯一原因,即不能排除受害人亦有其它病因導致死亡。而且偵查機關未對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死這一事實作出法醫學“尸檢報告”,且受害人女兒的筆錄亦反映出在受害人的死亡原因未確認無疑時就匆匆火化,故辯護人有理由認為受害人的死亡原因不當然是交通事故引發的。
最后,從主觀上講,第一,本案被告人屬于過失犯罪且過失情節輕(若不是被害人突然左拐也無本案發生,其及時將傷者送到醫院,為搶救傷者爭取了寶貴的時間)并且系初犯。第二,被告人以前從未受過任何處分,經過調查,鄰居和相關部門對其評價很好,因此其犯罪主觀惡性不深。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現,從整個案件對被告人詢問、訊問的口供到起訴再到審判可以看出,在案發后被告人能夠全面、徹底地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行為,說明被告人已經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有改過自新的良好愿望。第四,從今天的庭審情況來看,被告人能夠主動交待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第五,被告人雖生活困難,但案發后能積極救助受害人用僅有的錢送其到醫院進行搶救,投案前亦交待其妻子盡最大能力借款來賠償受害人家屬,并在本律師會見時多次要求本律師與受害人家屬協商民事賠償等事宜。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在自身患有慢性乙型肝炎的情況下仍盡自己最大能力通過負債方式賠付了受害人家屬部分損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屬的諒解。另外被告人在看守所數月,客觀上被限制人身自由了一段時間,已經受到了處罰,且本案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現,又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又有自首情節,加之被告人在本案中是過失犯罪不會有再次危害社會的可能,符合緩刑條件,故建議法庭結合本案情況,予以考慮緩刑。所以本辯護人請求法庭能夠對其減輕處罰,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這樣也符合我國刑法之謙仰精神。
謝謝!
江蘇**律師事務所
辯護人: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