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人口罪的對象有哪些

導讀:
拐賣人口罪的對象目前在我國刑法中只有拐賣婦女、兒童罪沒有拐賣人口罪。然而現實中“人口販運”的對象不僅局限于婦女和兒童也包含了年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和成年男子。“拐賣婦女、兒童罪”對年滿十周歲的未成年男子不予保護對拐賣人口的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無法震懾犯罪分子。由于這部分受害者不屬于兒童因此雖然最終對衡庭漢等一干人以非法拘禁、強迫職工勞動、故意傷害等罪名處以了重刑但對衡庭漢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對其拐賣人口的犯罪行為進行制裁也引發了一片質疑。
拐賣人口罪的對象
目前在我國刑法中只有拐賣婦女、兒童罪沒有拐賣人口罪。然而現實中“人口販運”的對象不僅局限于婦女和兒童也包含了年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和成年男子。因此亟需將“拐賣婦女兒童罪”修改為“拐賣人口罪”以擴大保護范圍。“拐賣婦女、兒童罪”對年滿十周歲的未成年男子不予保護對拐賣人口的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無法震懾犯罪分子。
2007年的山西黑磚窯事件中該案的主犯衡庭漢主要是誘騙、綁架、運送、拐賣已滿14周歲的男子到山西黑磚窯做苦力。由于這部分受害者不屬于兒童因此雖然最終對衡庭漢等一干人以非法拘禁、強迫職工勞動、故意傷害等罪名處以了重刑但對衡庭漢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對其拐賣人口的犯罪行為進行制裁也引發了一片質疑。
1997年修正刑法時將“拐賣人口罪”修改為“拐賣婦女、兒童罪”是基于當時拐賣婦女、兒童比較常見且危害性特別大需要刑法強有力保護而拐賣成年的男性或者雙性人比較少見不需要用刑罰來處置。但2009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加入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于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中明確規定了“人口販運”的對象并未局限于婦女和兒童也包含了成年男子。
因此應當根據補充議定書的精神修改刑法將“拐賣婦女兒童罪”修改為“拐賣人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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