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服務對象

導讀:
居民健康檔案是以個人的健康為核心動態測量、用科學有效的方式收集全生命過程中各種與健康相關的信息。居民健康檔案管理的服務對象為轄區內常住居民以0~6歲兒童、孕產婦、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和肺結核患者等人群為重點。居民健康檔案的內容,居民健康檔案內容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健康體檢、重點人群健康管理記錄和其他醫療衛生服務記錄。本表用于居民首次建立健康檔案時填寫。
居民健康檔案是以個人的健康為核心動態測量、用科學有效的方式收集全生命過程中各種與健康相關的信息。
居民健康檔案管理的服務對象為轄區內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戶籍及非戶籍居民)以0~6歲兒童、孕產婦、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和肺結核患者等人群為重點。
居民健康檔案的內容,
居民健康檔案內容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健康體檢、重點人群健康管理記錄和其他醫療衛生服務記錄。
1、個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等基礎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1)本表用于居民首次建立健康檔案時填寫。如果居民的個人信息有所變動可在原條目處修改并注明修改時間或重新填寫。若失訪在空白處寫明失訪原因,若死亡寫明死亡日期和死亡原因。若遷出記錄遷往地點基本情況、檔案交接記錄。0~6歲兒童無須填寫該表。
(2)既往史的疾病是指現在和過去曾經患過的某種疾病包括建檔時還未治愈的慢性病或某些反復發作的疾病。
2、健康體檢包括一般健康檢查、生活方式、健康狀況及其疾病用藥情況、健康評價等。
健康體檢表用于老年人以及高血壓、2型糖尿病和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的年度健康檢查。肺結核患者、孕產婦和0~6歲兒童無須填寫該表一般居民的健康檢查可參考使用。
3、重點人群健康管理記錄包括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要求的0~6歲兒童、孕產婦、老年人、慢性病、嚴重精神障礙和肺結核患者等各類重點人群的健康管理記錄。
4、其他醫療衛生服務記錄包括上述記錄之外的其他接診、轉診、會診記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