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健康檔案的管理

導讀:
建立電子健康檔案的地區逐步為服務對象制作發放居民健康卡替代居民健康檔案信息卡作為電子健康檔案進行身份識別和調閱更新的憑證。已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信息系統的地區應由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通過上述方式為個人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并按照標準規范上傳區域人口健康衛生信息平臺實現電子健康檔案數據的規范上報。已建立電子健康檔案信息系統的機構應同時更新電子健康檔案。
1、居民健康檔案的建立
(1)轄區居民到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接受服務時由醫務人員負責為其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并根據其主要健康問題和服務提供情況填寫相應記錄同時為服務對象填寫并發放居民健康檔案信息卡。建立電子健康檔案的地區逐步為服務對象制作發放居民健康卡替代居民健康檔案信息卡作為電子健康檔案進行身份識別和調閱更新的憑證。
(2)通過入戶服務(調查)、疾病篩查、健康體檢等多種方式由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組織醫務人員為居民建立健康檔案并根據其主要健康問題和服務提供情況填寫相應記錄。
(3)已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信息系統的地區應由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通過上述方式為個人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并按照標準規范上傳區域人口健康衛生信息平臺實現電子健康檔案數據的規范上報。
(4)將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填寫的健康檔案相關記錄表單裝入居民健康檔案袋統一存放。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的數據存放在電子健康檔案數據中心。
2、居民健康檔案的使用
(1)已建檔居民到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復診時在調取其健康檔案后由接診醫生根據復診情況及時更新、補充相應記錄內容。
(2)入戶開展醫療衛生服務時應事先查閱服務對象的健康檔案并攜帶相應表單在服務過程中記錄、補充相應內容。已建立電子健康檔案信息系統的機構應同時更新電子健康檔案。
(3)對于需要轉診、會診的服務對象由接診醫生填寫轉診、會診記錄。
(4)所有的服務記錄由責任醫務人員或檔案管理人員統一匯總、及時歸檔。
3、居民健康檔案的終止和保存
(1)居民健康檔案的終止緣由包括死亡、遷出、失訪等均需記錄日期。對于遷出轄區的還要記錄遷往地點的基本情況、檔案交接記錄等。
(2)紙質健康檔案應逐步過渡到電子健康檔案紙質和電子健康檔案由健康檔案管理單位(即居民死亡或失訪前管理其健康檔案的單位)參照現有規定中的病歷的保存年限、方式負責保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第一千一百零九條外國人依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并與送養人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