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服務要求

導讀:
已建立電子健康檔案的地區應保證居民接受醫療衛生服務的信息能匯總到電子健康檔案中保持資料的連續性。
1、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負責首次建立居民健康檔案、更新信息、保存檔案,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負責將相關醫療衛生服務信息及時匯總、更新至健康檔案,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健康檔案的監督與管理。
2、健康檔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與引導相結合的原則在使用過程中要注意保護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建立電子健康檔案的地區要注意保護信息系統的數據安全。
3、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通過多種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及時更新健康檔案信息。已建立電子健康檔案的地區應保證居民接受醫療衛生服務的信息能匯總到電子健康檔案中保持資料的連續性。
4、統一為居民健康檔案進行編碼采用17位編碼制以國家統一的行政區劃編碼為基礎以村(居)委會為單位編制居民健康檔案唯一編碼。同時將建檔居民的身份證號作為身份識別碼為在信息平臺上實現資源共享奠定基礎。
5、按照國家有關專項服務規范要求記錄相關內容記錄內容應齊全完整、真實準確、書寫規范、基礎內容無缺失。各類檢查報告單據和轉、會診的相關記錄應粘貼留存歸檔如果服務對象需要可提供副本。已建立電子版化驗和檢查報告單據的機構化驗及檢查的報告單據交居民留存。
6、健康檔案管理要具有必需的檔案保管設施設備按照防盜、防曬、防高溫、防火、防潮、防塵、防鼠和防蟲等要求妥善保管健康檔案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健康檔案管理工作保證健康檔案完整、安全。電子健康檔案應有專(兼)職人員維護。
7、積極應用中醫藥方法為居民提供健康服務記錄相關信息納入健康檔案管理。
8、電子健康檔案在建立完善、信息系統開發、信息傳輸全過程中應遵循國家統一的相關數據標準與規范。電子健康檔案信息系統應與新農合、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等醫療保障系統相銜接逐步實現健康管理數據與醫療信息以及各醫療衛生機構間數據互聯互通實現居民跨機構、跨地域就醫行為的信息共享。
9、對于同一個居民患有多種疾病的其隨訪服務記錄表可以通過電子健康檔案實現信息整合避免重復詢問和錄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