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騙人口罪名成立要坐幾年牢

導讀:
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離子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婦女、兒童。將收買、綁架、販賣、接送、中轉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作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表現形式是本法對拐賣人口犯罪立法的進一步完善。在五種行為方式中拐騙和販賣是拐賣婦女、兒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見的客觀表現。
一、拐騙人口罪名成立要坐幾年牢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被害婦女、兒童被拐騙后處于行為人控制之下處于被欺騙、任其擺布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為人將被害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離子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婦女、兒童。“婦女”指14周歲以上的女性。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這里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兒童”一般指14周歲以下的人。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并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并用謊言騙取信任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種關系花言巧語夸某地生活好以幫助介紹對象、安置工作等為誘餌誘騙婦女隨自己離家出走有的是以幫助照看為名將兒童從監護人手中騙走有的則是以幫助引路、給零食等方法將兒童拐走。
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
所謂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
所謂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
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收買、綁架、販賣、接送、中轉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作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表現形式是本法對拐賣人口犯罪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賣、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五種行為方式中拐騙和販賣是拐賣婦女、兒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見的客觀表現。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至于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并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奸淫、收養、奴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本罪。但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為了與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關系并不是為出賣而收買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為人又將收買的婦女、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本罪處罰。實踐中拐賣婦女、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如出于報復他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如果僅強調以營利為目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