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債型非法拘禁辯護詞范文

導讀:
索債型非法拘禁辯護詞范文尊敬的審判長、陪審員,山東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賈某某親屬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本所指派XXX律師擔任本案被告人賈某某的辯護人今天依法出庭參加訴訟。本案與一般純粹的非法拘禁罪不同屬于索債型非法拘禁罪。我們知道該罪具有兩個明顯的特點,第一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是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條件第二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重要本質。因此辯護人認為依據我國刑法第27條規定被告人賈某某應認定為從犯。
索債型非法拘禁辯護詞范文
尊敬的審判長、陪審員,
山東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賈某某親屬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本所指派XXX律師擔任本案被告人賈某某的辯護人今天依法出庭參加訴訟。開庭前我們仔細查閱了公訴機關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并進行了必要的調查了解剛才又聽取了詳細的庭審調查對本案案情有了較清楚的了解現根據事實對照法律特提出辯護意見如下供法庭參考并請法庭充分予以采納。
一、首先辯護人對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沒有異議。
二、本案系因被害人借款后不守誠信、違約不還款而導致的一起民轉刑的案件受害人本身的過錯是導致該案發生的主要誘因。
本案與一般純粹的非法拘禁罪不同屬于索債型非法拘禁罪。我們知道該罪具有兩個明顯的特點,第一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是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條件第二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重要本質。根據受害人及家屬XXX的陳述其的確通過XXX借款50萬元而這50萬元中有五萬元是本案嫌疑人李某某的。雙方還立有欠款憑據而且該欠款已通過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和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案號為(XXXX)濟民五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被害人與被告人李某某存在實際上的債權債務關系被告人參與本案犯罪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產的目的,事實上亦未獲得任何經濟利益甚至一開始索取欠款的目的也沒有達到。從實際調查來看來看被害人因為經濟原因四處借債。在被告人追債期間不僅避而不見而且也拒絕接聽電話由于被害人采取躲避的態度,拒不清償債務,也導致被告人為挽回自身的經濟損失而參與到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索債,因而觸犯了刑律。這一點從被害人陳述中就可看出“自知理虧認為被告人的拘禁行為不是犯罪”。試想被害人如果能早日清償債務或許被告人就根本不會牽連到本案。由此可見,該案發生的誘因是被害人自身的過錯。
二、被告人在拘禁過程中并未有太多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為被害人有很大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的時間不應計算96小時!
在拘禁過程中被害人蓋繼凍多次參與了其主觀上想去做的工作,給丈夫張光明發信息、去學校接孩子、去公安局派出所修改戶籍登記、去民政局辦理復婚手續等被害人在外出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都可以去報警特別是在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事宜時蓋繼凍作為被害人起初都不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犯罪不去報案可見被告人非法拘禁的犯罪行為是比較輕的!按被害人主觀意愿所從事活動的期間不應計算到非法拘禁的時間中!
三、被告人賈某某在本案中處于服從、被支配的輔助地位所起到的是次要作用應系從犯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辯護人經過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并不是這起非法拘禁案的領導者、組織者而是一個參與者。他起初參與到犯罪中來完全是受公司指派為幫助李某某收取債務。在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參與向受害人索取債務但整個過程也完全是聽從陳某某的調配包括出門買飯等雜活也是被告人去買的因此被告人在拘禁被害人期間有很長時間是不在現場的。賈某某在這起犯罪中完全處于一個被支配的輔助地位。因此辯護人認為依據我國刑法第27條規定被告人賈某某應認定為從犯。對于從犯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因此請求法院對被告從輕處罰。
四、被告人賈某某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小。
被告人在這次非法拘禁案中既沒有參與組織、指使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也沒有組織、指使他人和參與對被害人進行侮辱、毆打。在拘禁第四天晚上“海?!痹覀缓θ松w繼凍放人的時候已經是深更半夜也是被告人賈某某主動送受害人蓋繼凍去武警醫院看的傷。因而辯護人認為就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為來分析其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不大。
五、被告人賈某某認罪、悔罪態度好。
從本案被公安機關偵破到剛才的庭審我們可以看出被告人能積極配合偵查機關查明事實真相認罪態度好。被告人對自己的罪行深感后悔對被告人這種坦白交待、誠實認罪的態度符合刑法酌情從輕的情節。
綜上所述辯護人請求法庭在對被告人量刑時能夠考慮上述情節和本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微弱影響和有限的作用本著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刑事處罰精神對被告人賈某某從輕或減輕處罰。以上意見望法庭予以考慮。
此致
濟南市某區人民法院
辯護人,
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一十一條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剝奪、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