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對非法拘禁他人追索債務如何處理

導讀:
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只要債務是客觀存在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同時也應確認行為人主觀上的索債目的。以上幾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仍是為了索取債務而對被害人實施扣押、拘禁等行為,因此仍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同時確認其主觀上的索債目的。
一、民事訴訟中對非法拘禁他人追索債務如何處理
1、非法拘禁債務人追索債務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如果構成犯罪的,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二)如果不構成犯罪的,予以拘留、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采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二、索債型非法拘禁罪涉及的債務類型
1、合法債務。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合法的民事法律關系上的債權債務關系,被告人實施扣押、拘禁他人行為的目的是為了追討自己的債務,但在進行私力救濟、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才用了非法途徑,具備了相應的犯罪構成,而轉化為刑事案件。
2、非法債務。被告人與北被害人之間存在債務,但該債務系賭債、高利貸或者嫖資等法律不予保護的非法債務,行為人為此類債務而實施的扣押、拘禁他人的行為,系事出有因。只要債務是客觀存在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同時也應確認行為人主觀上的索債目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有明確規定。
3、數額超過實際債務。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合法或非法債務,行為人為索取債務對被害人實施了扣押、拘禁行為,但行為人在追索債務的過程中,索取的債務數額大于實際存在的債務。此種情況下,應當從被告人的真實主觀犯意出發進行分析判斷。如果被告人主觀目的是為了索取債務,而不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其之所以超額索取,可能是在對債務范圍、數目的理解、認定上存在異議,主觀惡性并沒有發生實質的變化,仍然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4、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的債務。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缺乏足夠的證據予以查清,從民事法律關系角度出發,債權債務關系因被告人舉證不能而不存在;或者被告人的利益確實受到了損失,但該損失與被害人的言行并無明確的因果關系,雙方之間并不存在實際的債權債務關系;或者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實際上并沒有債權債務關系,行為人誤認為被害人與之有債權債務關系。以上幾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仍是為了索取債務而對被害人實施扣押、拘禁等行為,因此仍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同時確認其主觀上的索債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