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處理向股東追索公司債務的訴訟請求呢

導讀:
登記主管機關吊銷公司營業執照的行為屬于行政處罰行為,是登記主管機關依據國家賦予的公權力強制消滅公司法律人格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制度保證了公司回收債權、清償債務,是在作出吊銷公司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行為后,對公司的善后處理行為所作的有效的補充規定。那么怎樣處理向股東追索公司債務的訴訟請求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登記主管機關吊銷公司營業執照的行為屬于行政處罰行為,是登記主管機關依據國家賦予的公權力強制消滅公司法律人格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制度保證了公司回收債權、清償債務,是在作出吊銷公司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行為后,對公司的善后處理行為所作的有效的補充規定。關于怎樣處理向股東追索公司債務的訴訟請求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過去審判工作中的一貫作法會認為承擔債務的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其公司主體即不復存在,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因主體資格的消失而消滅,對已經受理的此類債務糾紛一般的處理結果是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或終結訴訟,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
上述作法有一定道理。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就喪失了以合法存在的民事主體身份從事清算范圍以外民事活動的權利,清算范圍以外的民事行為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然而,大量以執照被吊銷為手段逃避債務的現象引起了各界的重視,人們開始思考如何對債權人的利益進行法律救濟,重新審視被吊銷營業執照公司的債務負擔問題。
一、吊銷營業執照的性質
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吊銷營業執照的幾種形式包括: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公司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公司破產、解散清算結束后,不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等。
登記主管機關吊銷公司營業執照的行為屬于行政處罰行為,是登記主管機關依據國家賦予的公權力強制消滅公司法律人格的行為。公司因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而終止,屬于被動退出市場。雖然公司的獨立人格因此而消滅,但其債權債務關系并不因此而消滅,而應依據有關法律進入清算程序清理自身的債權債務。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公司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依然存在,可以進行清算范圍的民事活動。
清算制度保證了公司回收債權、清償債務,是在作出吊銷公司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行為后,對公司的善后處理行為所作的有效的補充規定。清算制度不僅穩定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而且維護了誠實信用的民事活動準則。
二、股東的清算責任與我國清算制度的弊端
承擔債務的公司解散,債權人應當通過債務公司的清算程序實現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債權,乃至通過清算程序最終得出債權落空的結論。但如果公司終止后不及時進行清算,債權人就沒有途徑實現債權,甚至沒有途徑得知能在多大程度上實現債權。而承擔債務的公司因怠于清算,則有可能造成公司財產的大量流失或非法轉移財產的現象出現,直接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