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的辯護詞

導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柏某某、柏XX、柏某等人涉嫌妨害公務一案,虹信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柏某某的委托,指派我(張中各)擔任被告人柏某某的辯護人。而且經補充偵查,證實了柏某某確實是買了第二天的飛機票。柏某某拉開扭打在一起的民警朱X,其主觀上只是不希望朱X受到更大的傷害,不讓事情鬧大,而不是阻礙其執行職務。柏某某拿走治保會隊員手中的鐵水管,其主觀上認為警察用鐵管打人是不合法的行為而阻止,亦不是為阻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而進行的暴力行為。因此必須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柏某某主觀上沒有阻止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故意,他就不應構成妨害公務罪。那么妨害公務罪的辯護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柏某某、柏XX、柏某等人涉嫌妨害公務一案,虹信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柏某某的委托,指派我(張中各)擔任被告人柏某某的辯護人。通過仔細查閱卷宗,會見被告人和剛才的庭審調查,對案件情況有了一個全面、清楚的了解。辯護人特做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柏某某自始至終都是在化解矛盾,并沒有為了阻礙民警執行公務而對民警使用暴力或威脅民警。
1、當柏某某得知哥哥柏XX和蔣XX在打架時,他首先是把柏某某和蔣XX拉開,并說:“都是一個廠的不要打了”。說明柏某某是明事理的,處事很理性,并不是看見自己的親哥哥被人打了立即就去幫忙。事實也是如此,經過柏某某和其他人的勸解,柏XX和蔣XX確實沒有繼續打架了。
2、民警朱XX處警問情況,柏某某認為都是老鄉發生了一點小事,不用警察處理,因當時說話聲音大,朱X又聽不懂四川話,以為柏某某罵人了,同時想讓柏某某到路邊上不要在路中間擋路,朱X有用雙手拉人或推人的動作,加上這時有人誤以為警察是在打人,便大聲喊“警察打人啦!”在酒力的作用和群眾起哄的煽動下,柏某某失去理智動手打了民警朱X,繼而兩人扭打在一起。這時已在小店里問蔣XX情況的柏某某聽到喊聲出來看情況,發現柏某某和民警朱X扭打在一起,立馬過去拉開,此時卻發現民田治保會的隊員拿了鐵水管過來,柏某某下意識認為他們是要過來用鐵水管打人,為了不擴大事態,當時情況下柏某某也覺得警察用鐵棍打人是不對的(盡管他們可能想的只是自衛不會打人),因為這不是專用警棒,于是上前搶走鐵水管符合情理。
3、柏某某聽說治保會的隊員打了自己的老婆,只是拉住治保會的隊員問為什么要打婦女,并沒有動手打那治保會的隊員。
4、當柏某某看到治保會的隊員已經走開,自己第二天要坐飛機出差,便開自己的面包車去購一些生活用品,并沒有沖撞民警。如果按民警所說是用面包車沖撞民警的話,那么民警用身體能擋住車子的沖撞嗎?現場也有上百人,沒有任何證人說車子撞了民警。而且經補充偵查,證實了柏某某確實是買了第二天的飛機票。
二、柏某某、柏某、以及李某某誤認為柏某某將朱X和柏某某扭打時拉開朱X(采用從后面抱住拉開方式)的行為,是在和柏某某一起毆打朱X,又因柏某某搶走了治保會隊員的鐵水管,因此他們供述柏某某使用了暴力毆打民警朱X是他們認識錯誤。這在日常生活中類似情況非常多見。比如當有人打架時,與一方打架人有親密關系的勸架人即使是真心勸架,另一方也會誤認為該勸架人是來幫忙打架的。我國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要構成此條規定的,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一是主觀上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二是使用了足以阻礙其執行職務的暴力或威脅行為。柏某某拉開扭打在一起的民警朱X,其主觀上只是不希望朱X受到更大的傷害,不讓事情鬧大,而不是阻礙其執行職務。柏某某拿走治保會隊員手中的鐵水管,其主觀上認為警察用鐵管打人是不合法的行為而阻止,亦不是為阻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而進行的暴力行為。因此必須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柏某某主觀上沒有阻止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故意,他就不應構成妨害公務罪。
案發時,柏某某一直穿著粉紅色的襯衫,后他準備開車離開時才到其老鄉王俊處換了被抓獲時穿的紅色T恤。而民警朱X、王X、王XX以及其他民警都證實打朱X時沒有穿粉紅色襯衫的男子,而是一個穿黃色衣服的男子(黃衣男子),一個穿紅色T恤的男子(紅衣男子),一個穿白色籃球衣的男子(白衣男子),還有灰衣男子,黑衣男子。由于當時現場人很多,大約二三百人,場面混亂,又是晚上,真正穿紅衣打人的人早已經跑掉了,一些沒有參與打人看熱鬧的人卻被抓起來了。綜上,柏某某并沒有參與毆打民警或治保會隊員的行為,他拿走鐵水管只是為了不讓自己的哥哥受到民警傷害,主觀上不是為了阻止民警執行公務。不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見。請求合議庭查清事實,依法判柏某某無罪。
辯護人:四川虹信律師事務所張中各律師
2013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