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辯護詞

導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安華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擔任被告人XXX的辯護人,參與本案訴訟活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本案而言,根據法庭調查,可以準確地確定:警察XXX的頭被打傷,傷情較重,其他的四名警察只是受到威脅性語言和類似暴力的推拉行為及輕微的暴力侵害,構成輕微傷。而且被告人XXX在事發時未滿18周歲,還屬于未成年人,辯護人認為應該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進行處理。那么妨害公務罪辯護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安華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擔任被告人XXX的辯護人,參與本案訴訟活動。庭審前,辯護人認真研究了本案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通過參加今天的庭審,認真聽取了公訴機關的指控意見,對本案的案件事實有了較為充分的了解。
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望合議庭采納:
一、案件定性方面的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XXX犯有事實不清、定性錯誤,指控不能成立,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XXX無罪。理由如下:
1、本案案件的部分事實沒有查清,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疑點:
(1)先前出警的警察是否對被告人XXX動手的問題沒有查清;
(2)在此事件中受到人身傷害的警察到底有幾個的事實沒有查清。
2、本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按我國《》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應當認定為無罪。
(1)從事件起因上看,此事是因第2、3、4、5、6被告酒后鬧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盤查處理時態度生硬甚至有不必要的輕微暴力行為、語言失范(帶有明顯歧視性的語言),第2、3、4、5、6被告酒后情緒激動,第一被告要求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做出解釋。雙方發生爭吵,導致的圍攻頂撞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并進行糾纏的行為。群眾圍攻、頂撞國家工作人員,通常是由于群眾對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宣布的某項政策、決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見,向國家工作人員提出質問,要求說明、解釋、答復,由于情緒偏激、態度不冷靜、方法不得當而形成的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圍攻、頂撞行為。在圍攻、頂撞過程中,伴有威脅性語言和類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為。
(2)從事件造成的后果看,警員人身傷害均為,警車損失為2543.00元,造成的人員傷害較輕,財產損失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本案而言,根據法庭調查,可以準確地確定:警察XXX的頭被打傷,傷情較重,其他的四名警察只是受到威脅性語言和類似暴力的推拉行為及輕微的暴力侵害,構成輕微傷。根據司法實踐,輕微傷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對這種情形,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應當作出“法定不起訴”處理。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違法行為只需依照《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處理即可,《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輕微傷的受害人可以索要的民事賠償有:全部的醫療費、、交通費(入院、出院的車費)、適當的營養費等。至于警車受損導致的損失為2543.00元,財產損失數額較小。
(3)從被告人在違法行為發生后的表現看,被告人XXX有明顯的后悔心態,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主動如實全面地向司法機關陳述事件經過,態度良好。而且被告人XXX在事發時未滿18周歲,還屬于未成年人,辯護人認為應該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進行處理。
二、本案量刑方面的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XXX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應宣告無罪,杜絕刑罰的適用。
辯護詞發表完畢,謝謝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