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辯護】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

導讀:
賀先生故意傷害案件辯護意見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市天域事務所接受賀先生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辯護人,接受委托后,辯護人通過查閱案件材料,會見被告人,對本案有了準確的認識,首先對受害人的傷害表示歉意。正當防衛是賦予公民反抗非法侵害行為權利。這既是刑法正當防衛的規定。陳先生一拳打在賀先生鼻梁上,賀先生出于本能反應,當場阻擋并予以還擊,賀先生防衛行為的目的并非要故意傷害陳先生,而是要阻止陳先生的進一步打擊;4、賀先生的防衛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那么【故意傷害辯護】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賀先生故意傷害案件辯護意見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市天域事務所接受賀先生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辯護人,接受委托后,辯護人通過查閱案件材料,會見被告人,對本案有了準確的認識,首先對受害人的傷害表示歉意。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敬請審判長和合議庭在評判本案時慎重考慮:
一、認定賀先生的主觀故意證據不足。我們都知道構成犯罪的要件有: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如果缺乏犯罪主觀方面,即使發生了危害后果,也不能成立犯罪,本案就是這種情況。
1、查閱《刑事偵查案卷》(一下稱案卷)全部證據材料,沒有有效證據證明賀先生有傷害陳先生的主觀故意。第3頁對何德仁第1次詢問,只是證明受害人陳先生先動手打賀先生,賀先生反抗并還擊。
2、受害人陳先生第1次筆錄《案卷》第8頁,賀先生請求陳先生開車讓路,陳說:“‘你開不過去,我幫你開。’他(被告人)下車就對著我的眉角打了一拳,將我打到在地。”這個陳述事實顯然不能成立。試想一個說想幫助你的人,你會出重拳將他打到嗎?除非是精神病人,而賀先生是受過高等教育的人,現任公司工程師,應該是正常人。雙方發生毆打是事實,但會有個逐漸由發生口角到出手的過程。陳先生當時喝過酒,雙方開始只是發生口角,小區保安來勸解時,還想打保安(見《案卷》第23頁)。可見當時先生情緒激動,有暴力傾向,因此,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較強。如果不是受害人先動手打被告人,被告人不會主動出手打擊受害人。證人阿英系陳先生的妻子,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其證言不足以采信。
3、《案卷》第5頁,2011年4月30日對賀先生第2次筆錄存在威脅、引誘方法收集證據的情況,不能作為指控犯罪和定案的根據。在本案發生6個月后,2011年4月30日辦案警察重新對被告人做筆錄,當被告人提出筆錄內容與口供有出入要求更改,并拒絕簽名時,警察有引誘、威脅的情況:“簽不簽名都可以的,這只是個程序,你不簽名,我就建議加重處罰你。”被告人迫于壓力,只有簽名,包括4月30日之后的筆錄,為此,被告人做了錄音及筆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43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該證據不能作為指控犯罪和定案的根據。
二、本案賀先生的行為應當構成正當防衛,并且防衛行為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正當防衛是賦予公民反抗非法侵害行為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既是刑法正當防衛的規定。賀先生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1、有不法侵害行為的正在發生。僅因停車問題發生口角,對方即出手打人,對賀先生顯然是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
2、賀先生的防衛行為針對不法侵害人陳先生本人實行;
3、賀先生的防衛行為是為了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陳先生一拳打在賀先生鼻梁上,賀先生出于本能反應,當場阻擋并予以還擊,賀先生防衛行為的目的并非要故意傷害陳先生,而是要阻止陳先生的進一步打擊;
4、賀先生的防衛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衛的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志。
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并非說,防衛行為造成的損害必須等于對方的侵害造成的損害。防衛行為只要為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并且根據不法侵害發生的環境、防衛人與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對比等客觀因素判斷,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及造成的損害沒有明顯超過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及可能造成的損害,或者雖然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及造成的損害明顯超過不法侵害,但實際造成的損害并不算重大的,均屬正當防衛的范圍,而不能認為防衛過當。
什么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本人認為可以把傷害后果按輕重做個排序:——輕傷——重傷——死亡,除了法定的無過當防衛外,如果對方傷害造成防衛人輕微傷,防衛人的防衛行為給對方造成重傷,則應當認定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如果防衛行為造成相鄰級別的傷害即輕傷,就不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本案被告人如果當時不做防衛,可能會遭到對方更為嚴重的傷害,因此,被告人的防衛行為是必要的;雙方當時都沒有拿兇器,可以說力量相當;被告人被打成輕微傷,受害人被打成輕傷,可以說是傷情相當。賀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沒有造成對方重大損害。
三,及時、正確適用正當防衛,有利于教育公民及時保護自身權利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否則只會助長社會邪惡勢力。10月22日晚8點多,市寶安區發生了一宗入室強奸事件,聯防隊員楊喜利闖進受害者家中,對女主人進行了長時間的打罵和強奸。而她的丈夫躲在幾米外,不敢做聲,聽到妻子反抗也不敢哭出聲來,之后才悄悄報警。該慘劇的發生,受害人的丈夫本可以采取無過當防衛行為,我們暫且排除其他因素,但他不知道正當防衛,因為他并不清楚何謂正當防衛,現實中判決正當防衛的案例可以說是鳳毛麟角,希望能引起我們司法機關的思考。如果我們的司法機關不能及時、正確地適用正當防衛,這種慘劇還會更多地發生。正像“小悅悅”事件一樣,一再發生,這和我們的司法機關裁判導向有一定關系。強者再強,不逾底線,強又怎樣;弱者再弱,足以自保,弱又何妨?應該是我國法律追求的強弱秩序。綜上所述,賀先生的行為應當屬于正當防衛行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我們現在是有法可依,還要有法必依,我們不能讓刑法的這一條款變成休眠條款,讓司法審判為上海的經濟發展,創造更好地法治環境。上述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本案時給予考慮。
辯護人:李玉珠
上海市天域律師事務所
2011年11月16日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六十五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本案最終人民法院判決:對被告人免于刑事處罰,被告人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辦案思路及心得
強者再強,不逾底線,強又怎樣;弱者再弱,足以自保,弱又何妨?應該是我國法律追求的強弱秩序。綜上所述,賀先生的行為應當屬于正當防衛行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我們現在是有法可依,還要有法必依,我們不能讓刑法的這一條款變成休眠條款,讓司法審判為上海的經濟發展,創造更好地法治環境。上述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本案時給予考慮。
裁判結果
本案最終人民法院判決:對被告人免于刑事處罰,被告人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