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辯護】周旭明故意傷害案

導讀:
辦案思路及心得裁判結果被告人遇事不能正確處理,竟持菜刀砍傷他人,且造成重傷的后果,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東郊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故對其所犯故意傷害罪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的辯護人故意被告人系自首、認罪態度好、被害人在傷害過程中有過錯等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那么【故意傷害罪辯護】周旭明故意傷害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辦案思路及心得
裁判結果
被告人遇事不能正確處理,竟持菜刀砍傷他人,且造成重傷的后果,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東郊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故對其所犯故意傷害罪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的辯護人故意被告人系自首、認罪態度好、被害人在傷害過程中有過錯等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于是的危害程度,本院對被告人劉續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周旭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現行羈押的,羈押一日這地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