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是不是能宣告緩刑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2條規定了緩刑的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節較輕、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并且對其居住社區不構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宣告緩刑,答案是有的,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1)犯罪情節較輕,綜上可見,故意傷害罪如果被依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在律師的辯護下有可能獲得緩刑的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因其對社會秩序和他人身體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而備受關注。對于這一罪名,不少被告人及其家屬都關心一個問題:犯下故意傷害罪后能否被宣告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故意傷害罪的刑罰范圍較廣,從輕到重都有相應法律規定。
緩刑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2條規定了緩刑的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節較輕、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并且對其居住社區不構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宣告緩刑。這意味著,并非所有的故意傷害罪都能宣告緩刑,必須是判決結果符合上述條件的個案才有可能。
故意傷害罪能不能判處緩刑?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根據法醫的鑒定,傷害結果可以分為,輕傷、重傷和死亡三種結果。沒有達到輕傷以上的,如輕微傷或者不構成輕微傷的程度,不宜犯罪論處。對于故意傷害罪的處罰,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如下:
(1)輕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重傷: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涉嫌故意傷害罪有沒有判處緩刑的可能?
答案是有的,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綜上可見,故意傷害罪如果被依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在律師的辯護下有可能獲得緩刑的判決。但是,最終是否能夠獲得緩刑的判決,還需要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裁決。
案例分析:被害人諒解才能宣告緩刑?
蘇乙經營一家商鋪,因物業管理問題對物業公司心生不滿。2022年6月某日,蘇乙到物業辦公室,稱物業工作人員張丙與另外一家商鋪老板關系“不一般”,并對張丙本人實施言語侮辱。后張丙將此事告知其丈夫郭甲。
次日下午,郭甲到蘇乙經營的商鋪,質問其言語侮辱張丙一事,并撥打電話報警,雙方發生爭吵。蘇乙用腳蹬踹郭甲,后二人相互廝打,致蘇乙肋骨骨折、雙側鼻骨骨折,構成二處輕傷二級,致郭甲輕微傷。
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郭甲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案件事實。
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以被告人郭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審宣判后,郭甲以被害人存在過錯、案發時被害人先動手,其屬于正當防衛,愿意積極賠償,但被害人提出56萬余元的賠償數額其無力承擔,一審量刑過重等理由提出上訴。
被害人蘇乙二審當庭自認其經濟損失約5000元,其身負兩處輕傷,不接受賠償、不予諒解,要求二審從重判處。
日照市人民檢察院就本案組織召開聽證會,并于二審當庭發表對上訴人適用緩刑或降低刑期的意見。
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以上訴人郭甲犯故意傷害罪,改判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一、關于是否屬于正當防衛。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準確區分兩者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綜合全案證據可以證實,上訴人郭甲在蘇乙言語侮辱其妻子后,上門找蘇乙理論并發生爭吵,案發時雙方均情緒激動,未能保持克制繼而引發打斗,雖然蘇乙先動手打人,但郭甲此時并未面臨嚴重的不法侵害,在打斗時亦未實際采取措施避免沖突的進一步激化,而是兩次與被害人相互廝打,被他人制止后才停止毆打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上訴人郭甲不能正確處理與他人的糾紛,故意傷害他人,致他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二、關于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本案中,被害人蘇乙因瑣事對張丙不滿,為發泄情緒,通過言語侮辱張丙,系本案發生的起因,且在與上訴人郭甲爭執過程中先動手打人,綜合查明的案件起因及雙方打斗過程,可以認定被害人蘇乙在本案中存在一定過錯。
三、關于本案應否適用緩刑的問題。被害人是否接受賠償、是否表示諒解,系法院在量刑時應予考慮的情節之一,但并非緩刑適用中的決定性因素?!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并未將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宣告緩刑的法定條件。法院量刑時,應當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法律后果,考慮其所具有的全部量刑情節,充分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本案中,被害人對案件的發生負有一定過錯。上訴人郭甲在案發后多次主動表示愿意賠償被害人,且在被害人拒不接受的情況下將超出被害人實際損失的賠償款到公證機構辦理提存,足以體現出其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綜合考慮本案上訴人所具有的自首、認罪悔罪并愿意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等情節,結合本案被害人對于案件發生存在一定過錯的情況,二審決定對上訴人郭甲的量刑予以調整,并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我們還要強調的是,法律問題往往涉及多方面因素,具有一定的復雜性。
本文所討論的故意傷害罪是否能宣告緩刑,只是基于普遍情況的分析,實際情況可能會有更多的考量。如果您或者您認識的人正面臨相關的法律實務問題,建議咨詢律總管本頁面專業律師。他們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專業知識,能夠提供更為精確的法律指導和幫助。
關于緩刑的3個常見認識誤區
誤區一:一人犯數罪,數罪并罰的,不能判處緩刑
刑法第六十九條不僅規定了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還規定了多種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刑罰的一般規則,并未排除適用緩刑,理論上有可能適用緩刑。刑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一般認為,暗含的條件是前罪未被判處緩刑。不過,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若在緩刑判決未生效期間發現漏罪(即“新發現的罪”)——實踐中導致漏罪的原因很復雜,或因為犯罪人故意隱瞞、或因為辦案機關疏忽或放任,仍屬于“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情形,也應當適用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若將“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擴大解釋為包括“緩刑判決作出后至生效前的階段”,則適用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撤銷緩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并罰。實務中,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大多數被判處實刑,很少被判處緩刑。
誤區二: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撤銷緩刑、數罪并罰的,不能判處緩刑
刑法第七十七條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漏罪的,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這里強調“發現漏罪”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而發現的主體可以是原辦案機關,也可以是其他機關。發現漏罪,說明犯罪分子在上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未全部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過,立法機關并未將此作為主觀惡性大的表征,仍將其視為“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F實中,偵查機關在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內已經發現了漏罪,卻待考驗期滿后才將其抓獲到案或刑事立案的現象還存在。這種情況下,若將漏罪單獨定罪判刑、不并罰,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誤區三:緩刑考驗期滿后,發現漏罪,不能判處緩刑
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滿后,才發現漏罪的,不應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因為這樣做沒有法律依據。從體系解釋來看,應當對漏罪單獨定罪判刑。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一般來說,數罪并罰的處理結果輕于分別判決、分別執行。犯罪人選擇隱瞞罪行,則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存疑對被告人有利原則”不適用于法律適用爭議。若不存在緩刑的消極條件,可能被再次判處緩刑。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故意傷害罪是否能宣告緩刑,并不是一個簡單的是或否的問題。它依賴于案件的具體事實、犯罪的嚴重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態度等多種因素的綜合判斷。作為法律工作者,我們應秉持嚴謹的態度,依法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確保每一個案件都能得到公正而審慎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