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是否等同于故意傷害

導讀:
防衛過當是否等同于故意傷害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進行正當防衛中造成防衛過當的不能等同于故意傷害也有可能是過失行為造成防衛過當的。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適用的特殊原則(一)總的原則要有利于提倡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對防衛過當行為不能苛求因為他是在被迫的行為下產生的。防衛過當的本質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三)十八周歲以下防衛過當者雙重減免原則十八周歲以下防衛過當者是特殊防衛過當主體。
防衛過當是否等同于故意傷害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進行正當防衛中造成防衛過當的不能等同于故意傷害也有可能是過失行為造成防衛過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防衛過當適用的特殊原則
(一)總的原則要有利于提倡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對防衛過當行為不能苛求因為他是在被迫的行為下產生的。在突如其來的侵襲下被害者通常無法從容地分析判斷防衛手段是否適當防衛人處境一般來說較危險思想緊張防衛強度和手段往往不能由防衛人任意選擇再加之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
(二)從寬處罰原則刑法規定對防衛過當者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即從寬處罰有著公正和公利的價值根基從公正角度看從寬處罰是由防衛過當行為的本質所決定的。防衛過當的本質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與正當防衛相比防衛過當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可不罰但是與純粹的犯罪相比防衛過當的社會危害性屬于較輕防衛過當人無明顯的主觀惡性罪過程度相對較淺且客觀上造成的損害是針對不法侵害人而不法侵害人本身即有過錯因此對防衛過當人不可重罰另外從功利角度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的目的是鼓勵公民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而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難免會出現過當如果從嚴處罰防衛過當者無異于束縛公民的手腳鼓勵犯罪相反從寬處罰極有利于正當防衛目的的實現。
(三)十八周歲以下防衛過當者雙重減免原則十八周歲以下防衛過當者是特殊防衛過當主體。一般來說十八周歲以下者身心發育尚未完全成熟對不法侵害和周圍環境的辨別能力對自己意志和行為的控制能力相對較弱而且其主觀惡性較淺。因此對他們應采取雙重減免原則對他們進行處罰時應該兼顧刑法第十七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在應當減輕和免除的基礎上更加從寬若是應當免除處罰的就毫不猶豫的予以免除處罰若是須減輕處罰的此時則應當免除處罰或者施以最輕的刑種和刑罰幅度。
(四)一般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在決定防衛人的刑事責任時必須堅持一般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即必須首先查明不法侵害是否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不屬于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超成重大損害的就要負刑事責任這是堅持一般性原則如果屬于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防衛人也不承擔刑事責任也根本談不讓防衛過當問題這是堅持特殊性原則。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無限防衛原則僅是第二款規定的例外情況二者是特殊和一般的關系不能因為新刑法有了第三款規定就否認防衛過當者的刑事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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