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轉讓是否完全等同于境內轉讓

導讀:
跨境轉讓是否完全等同于境內轉讓不等同。假定境內外資銀行跨境轉讓債權行為合法有效,則其直接的后果是額外增加了中資銀行的短期外債負擔。因債權轉讓行為造成債務人被動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而無辜接受行政處罰應不是立法本意。因此,境內外資銀行跨境債權轉讓若直接導致中資銀行外債超過核定指標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則轉讓行為應受“根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的限制,該認定為無效,除此之外則該認定轉讓為有效。那么跨境轉讓是否完全等同于境內轉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跨境轉讓是否完全等同于境內轉讓不等同。假定境內外資銀行跨境轉讓債權行為合法有效,則其直接的后果是額外增加了中資銀行的短期外債負擔。因債權轉讓行為造成債務人被動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而無辜接受行政處罰應不是立法本意。因此,境內外資銀行跨境債權轉讓若直接導致中資銀行外債超過核定指標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則轉讓行為應受“根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的限制,該認定為無效,除此之外則該認定轉讓為有效。關于跨境轉讓是否完全等同于境內轉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跨境轉讓是否完全等同于境內轉讓
不等同。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等三種情形之一的除外。境內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之間因代付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雙方并沒有約定該債權不得轉讓,境內外資銀行對中資銀行的債權也不在現行法律禁止轉讓的范疇,合同性質方面,形式上似乎也不屬于學術界通常所理解的帶有人身權屬性的不可轉讓性。毫無疑問,債權人可以向境內任何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第三者轉讓其債權。但中國是外匯管制國家。銀行跨境債權轉讓行為的法律效力將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現行外匯管理法規規章。
當前境內金融機構的短期外債均受到一定的額度控制。境內金融機構每個工作日的短期外債余額不得超過外匯局核定的指標額。假定境內外資銀行跨境轉讓債權行為合法有效,則其直接的后果是額外增加了中資銀行的短期外債負擔。中資銀行必須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并產生兩種可能:一是中資銀行短期外債余額仍然在外匯局核定的指標限額內:二是中資銀行外債余額超過外匯局核定的指標額,將受到外匯局的行政處罰。法理上,債權人轉讓債權給債務人增加額外負擔的,債權人應該承擔救濟責任。第一種情況下,境內外資銀行可以通過賠償中資銀行因額外占用外債指標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方式承擔救濟責任:第二種情況下,中資銀行可能受到的行政處罰卻是境內外資銀行無法救濟的。當然,債權人可以賠償債務人可能受到的罰款,卻不能為其消除行政處罰留下的違規記錄。因債權轉讓行為造成債務人被動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而無辜接受行政處罰應不是立法本意。誠然,法律位階高于現行外匯管理法規規章,但前者并沒有禁止也無權禁止國家采取外匯管制措施,后者的規定也沒有抵觸前者的基本精神和內容。因此,境內外資銀行跨境債權轉讓若直接導致中資銀行外債超過核定指標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則轉讓行為應受“根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的限制,該認定為無效,除此之外則該認定轉讓為有效。
當前學術屆一般認為,“合同性質不能轉讓”通常指具有人身權屬性的權利不能轉讓。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片面的。“合同的性質不得轉讓”,不應該僅僅根據合同簽定之初權利轉讓本身來判斷,而應該結合轉讓之后的法律結果來綜合分析。雖然合同權利本身可以轉讓,但如果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的法律結果是導致債務人違反國家行政法規規章而可能受到行政處罰,那么這種轉讓自然應該歸人“合同的性質不得轉讓”的范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