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后報警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后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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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完毒后報警的不會構成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但構成自首要依據造成的危害后果給予相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時間性、中止的自動性、中止的客觀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個特征。
1、中止的時間性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犯罪還沒有形成結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即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棄原來的犯罪犯罪意圖。
3、中止的客觀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的犯罪結果否則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而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該種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蛘呒和{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所謂毒物是指含有毒質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如砒霜、敵敵畏、氰化鉀、西梅脫、1059劇毒農藥等。鴉片、大麻、嗎啡等雖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投放毒物的場所很多。為了毒害群眾有的在公用的自來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飯鍋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毒為了毒害牲畜有的在牧場的飲水池和牲畜飼料中投毒為了毒害家禽有的在飼料中投毒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投毒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但不同的動機并不影響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