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滿后又故意犯罪是否成立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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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而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違反緩刑人員必須遵守的規定的行為,就說明這種目的已達到,那么,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沒有必要再執行了。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那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低為多長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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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而緩刑犯確實是被判處過一定刑罰的,雖然宣告暫緩執行,但卻保留著執行的可能性,即是否執行原判刑罰取決于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是否又犯新罪、發現漏罪或者嚴重違反有關監督管理規定,因為緩刑是一種附條件的不執行,直白來說還是刑事處罰,因此緩刑會留有案底,對于判處的緩刑的當事人來說 ,雖說緩刑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減輕了判罰,但并不意味著沒有案底,因為緩刑是一種刑事處罰制度,一旦執行,就意味著當事人觸碰了刑法,因此緩刑肯定會留案底,不過最重要的是緩刑的實施減輕了當事人的處罰壓力,使得自己所受的處罰力度也在不斷減少。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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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處理: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緩刑期間再犯罪如何處理1、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怎么處理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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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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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一)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兩個月;(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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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未發現被告人甲有意隱瞞“漏罪”、逃避法律追究的情況,且其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因此可以認為,對其宣告緩刑不至再危害社會。那么在緩刑考驗期內被發現漏罪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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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我國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那么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相關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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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某種意義上,判處緩刑后確實不需要進監獄關押,被告人能得到一定的自由&mdash,2020年6月18日發布的《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規定:在緩刑考驗期內,犯罪分子除了要遵紀守法外,更要依法進行社區矯正,其中包括定期報告、定期學習,接收監督管理&hellip,簡單來說,判處緩刑后被告人不需要被關押在監獄中,但是在外活動范圍、行事范圍仍然會受到限制、看管,緩刑考驗期是指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刑法》明確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一、緩刑的概念緩刑是指對被告人先行宣告定罪,但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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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判處緩刑不需要坐牢。因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間,應在居住社區內依法接受社區矯正,這意味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在監獄或其他場所執行刑罰,因此被判處緩刑不需要坐牢。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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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緩刑的執行是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不能認為緩刑不用坐牢就可以隨便想去哪里就去哪里,不能遵守也就可以理解是不符合宣告緩刑的條件或者說要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首先,法院在考慮宣告緩刑之前一般會向擬作出緩刑宣告的被告人戶籍所在地發送《緩刑調查表》,這一操作的目的就是為了證明被告人在戶籍地具備執行緩刑的幫教條件,一旦確定該地為緩刑執行地,當事人是要受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管的,可以理解為登記在冊的人員,緩刑考驗期結束,嚴格遵守矯正干部的教育,經評估核準后,社區矯正(緩刑考驗期)就算順利通過,就不用去監獄服實刑,且緩刑準確來講并非&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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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般來說,犯罪分子被適用緩刑的都有個考驗期的規定,要是在緩刑考驗期內認真遵守相關規定的話,考驗期滿則就不執行原判刑罰。緩刑考驗期是指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通過小編在上文中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三種緩刑考驗期的處理。針對本文的問題,要是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那么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罪判處的刑罰計算后執行。那么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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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緩刑考驗期根據我國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對犯罪人已先行羈押,羈押的期間也不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的時間之內,更不能將先行羈押的期間折抵緩刑考驗的時間。以上是小編整理的有期徒刑緩刑的相關規定,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守相關規定,違反考驗期義務的,應當撤銷緩刑,原判刑罰繼續執行,如若遵守相關規定,則原判刑罰執行完畢。那么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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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緩刑考驗期間又犯罪或者發現以前犯罪應該怎么處理?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如果將緩刑考驗期從生效之日起計算,由于判決生效時間的不確定性,無法在判決書中明確緩刑考驗期限的起止時間。緩刑考驗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緩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現就會被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期間。只要將緩刑考驗期從宣判之日起計算,這一難題將迎刃而解。那么緩刑考驗期間要注意些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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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個月。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后,已無須再予關押。對于緩刑的考驗期,根據原判刑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更多緩刑考驗期的內容,你可以通過律師屋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了解。那么緩刑考驗期怎么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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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緩刑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由于實踐中,只有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被判處緩刑,因此在具體計算緩刑考驗期的時候,我們需要分情況計算。即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短不得少于2個月,而最長則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而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那么緩刑考驗期有多長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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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委托人的錦旗和對我們的認可!一個繼承糾紛案件,從繼母不配合做委托人父親的行為能力鑒定,到推翻繼母一手設計的見證遺囑,真是步步都考驗著專業!見識到老年人婚姻可能出現各種問題,建議專業人員來處理。最終法院支持我方的訴訟請求,還多支持了房產份額!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項目負責人離職,還能要回錢嗎?要賬路漫漫、時間不等人,陸先生已將近70歲的年紀,折騰了將近快10年了,依然沒有解決這個要賬難題!2023年3月,陸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來幫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專案組,幫助陸先生收集有力證據,因為工程距今時間久遠,需要迅速啟動立案程序。 庭審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對陸先生的實際施工人身份不予認可,認為工程是自己的項目部員工完成的。對此,天用律師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轉賬記錄和會議紀要,證明陸先生是實際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等多份資料,法院讓建筑工程公司核對賬目,但其也沒對出來,因此對方啞口無言。 最終法官按照天用律師的訴訟請求,全額支持了我方當事人主張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計225萬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審勝訴!歷時僅3個月,將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