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怎么處理

導讀:
一般來說,犯罪分子被適用緩刑的都有個考驗期的規定,要是在緩刑考驗期內認真遵守相關規定的話,考驗期滿則就不執行原判刑罰。緩刑考驗期是指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通過小編在上文中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三種緩刑考驗期的處理。針對本文的問題,要是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那么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罪判處的刑罰計算后執行。那么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來說,犯罪分子被適用緩刑的都有個考驗期的規定,要是在緩刑考驗期內認真遵守相關規定的話,考驗期滿則就不執行原判刑罰。那么要是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呢?此時該如何處理呢?
緩刑考驗期是指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緩刑考驗期是緩刑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設立考驗期的目的,在于考察被緩刑人是否接受改造,以使緩刑制度發揮積極的效用。
我國《》根據緩刑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的表現規定了三種法律后果:
一、根據該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二、根據該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三、根據該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另外,根據該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通過小編在上文中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三種緩刑考驗期的處理。針對本文的問題,要是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那么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罪判處的刑罰計算后執行。小編提醒各位在緩刑考驗期的人,一定要認真遵守相關規定,爭取不再執行原判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