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應怎么處理

導讀:
綜上,對于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犯罪分子,不應再適用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除了發現漏罪外,其實還有可能又犯新罪,之后往往會對新犯的罪做出判決,然后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數罪并罰。那么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應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應怎么處理
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因為緩刑是沒有收監,沒有被羈押,相當于原刑罰沒有執行,所以在緩刑期間再犯新罪,就按判決前犯數罪進行并罰。
二、緩刑期內犯罪能適用緩刑嗎
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在對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罪的被告人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進行判決時,有時考慮到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好以及退贓、賠償、繳納罰金等情節,仍然適用了緩刑,筆者認為這種做法違反了我國刑法關于緩刑適用的原則,是不可取的。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適用緩刑的條件為“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被告人在緩刑期間又犯罪,已經從事實上證明其缺乏應有的悔罪表現,繼續危害社會,從而表明對其前罪適用緩刑本身就是錯誤的,如果后罪數罪并罰后再適用緩刑,那就是錯上加錯。
緩刑是對判決宣告的刑罰有條件地不執行,而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對于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犯罪分子,應當按照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據此,數罪并罰后宣告的刑罰必須是實際執行的刑罰,而不能一緩再緩。況且,第七十七條第二款還規定“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那么,緩刑考驗期內新的犯罪就更應該導致刑罰的執行。
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程度是評價犯罪分子社會危害性的兩個重要因素。如同累犯一樣,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較大的主觀惡性和較強的人身危險性,因而其社會危害性較之初犯、偶犯來說顯然更大。對于這樣的犯罪分子,必須施以實刑懲罰,才能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和改造作用,達到刑罰的目的。
綜上,對于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犯罪分子,不應再適用緩刑。
在緩刑考驗期內,除了發現漏罪外,其實還有可能又犯新罪,之后往往會對新犯的罪做出判決,然后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數罪并罰。自然,此時會被撤銷緩刑。而在數罪并罰之后是否還能適用緩刑,根據規定通常是不允許再適用緩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