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訴訟期間試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該怎么處理

導讀:
女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上訴期間,男方再次向女方實施嚴重的家庭暴力,女方報警并留存了證據。二審審理后發回一審重審,發回重審期間,男方通過償還債務方式試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被發覺,因此女方要求男方少分財產。經審理,法院支持女方的離婚請求,并作出將孩子判給女方、夫妻財產以男四女六的比例進行分割、男方給予女方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的判決。在上訴期間再次發生肢體沖突導致雙方均有外傷,婚后生活無法改善,因此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且無和好可能,女方離婚請求應予支持。同時,也規定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男方在訴訟期間試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該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女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上訴期間,男方再次向女方實施嚴重的家庭暴力,女方報警并留存了證據。二審審理后發回一審重審,發回重審期間,男方通過償還債務方式試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被發覺,因此女方要求男方少分財產。經審理,法院支持女方的離婚請求,并作出將孩子判給女方、夫妻財產以男四女六的比例進行分割、男方給予女方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的判決。在上訴期間再次發生肢體沖突導致雙方均有外傷,婚后生活無法改善,因此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且無和好可能,女方離婚請求應予支持。同時,也規定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關于男方在訴訟期間試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該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案例簡介
家暴致離婚
男方李某和女方嚴某通過網絡認識并隨后登記結婚。男方在女方剖腹產后第三天對女方實行了家庭暴力,此后男方多次對女方實施了嚴重的家庭暴力,女方多次報警求助。女方無法忍受家暴帶著小孩外出居住,委托律師起訴離婚并申請行為保全。法院一審審理后駁回了女方的訴訟請求。女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上訴期間,男方再次向女方實施嚴重的家庭暴力,女方報警并留存了證據。二審審理后發回一審重審,發回重審期間,男方通過償還債務方式試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被發覺,因此女方要求男方少分財產。經審理,法院支持女方的離婚請求,并作出將孩子判給女方、夫妻財產以男四女六的比例進行分割、男方給予女方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的判決。
2律師說法
財產分割會照顧小孩和女方利益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決夫妻雙方是否應該離婚的裁判標準。
本案中,一審認為,男女方經自由戀愛而結婚,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礎,雙方結婚已五年,且婚后育有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而且男方也表示希望與女方和好。因此如果法院審查到雙方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法院通常判決不準離婚。
而二審認為,本案當事人經過網絡認識、均自述缺乏深入了解,相識時間不長就登記結婚,婚姻基礎較差。婚后生活以及離婚原因看,雙方性格差異和婆媳關系等發生矛盾,現在已經分居而難以改善生活狀況,且女方離婚態度堅決。在上訴期間再次發生肢體沖突導致雙方均有外傷,婚后生活無法改善,因此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且無和好可能,女方離婚請求應予支持。因此,依法發回重審。
本案中,受害人成功拿到了1萬元的賠償金額,對于這個損害賠償標準,是否合理呢?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應該是多少呢?律師認為: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一)有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從條文上看,家庭暴力也是屬于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之一。
這1萬元的賠償數額,就我個人的觀點來說,象征性質大于實際意義,無法真正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和懲罰過錯方。而且不同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離婚精神損害裁量標準明顯存在差異。
案例中的男方在訴訟期間試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此時,對于夫妻財產又該怎么處理呢?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同時,也規定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一般情況下,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平均分割,但是會照顧小孩和女方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