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撤銷緩刑、假釋的情形

導讀: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一)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兩個月;(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一、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撤銷緩刑、假釋的情形
1、罪犯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有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四十二條罪犯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并書面通知原審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
二、緩刑考驗期有哪幾種
緩刑考驗期是指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緩刑的法律規定的期間。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一)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兩個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緩刑考驗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這樣不利于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于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于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