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共犯在什么情況下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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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顯然新刑法在犯罪中止的認定方面修改不大在處罰方面作了修改使之更具體、更詳細。但是一直以來人們對犯罪中止的研究和爭論從未停止過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對犯罪中止的認定和處理尚存在許多模糊的認識本文試就犯罪中止的若干問題談一些粗淺的看法。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劉某的行為屬于盜竊犯罪的中止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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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犯罪中止必須符合以下特征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經得逞則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問題。是指犯罪分子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主動放棄犯罪意圖停止著手實施犯罪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之后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中止犯罪行為。放棄犯罪是出于行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引起犯罪中止的不同動機反映了犯罪人悔悟程度的差別但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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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一直以來人們對犯罪中止的研究和爭論從未停止過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對犯罪中止的認定和處理尚存在許多模糊的認識本文試就犯罪中止的若干問題談一些粗淺的看法。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甲的行為屬于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劉某的行為屬于盜竊犯罪的中止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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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全體共同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并能產生犯罪結果的的行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對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進行勸說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勸說在能夠繼續進行犯罪的條件下自動停止犯罪行為全體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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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大家的日子越過越好,城市里面有私家車的人群也越來越多,所以交通事故也是時常會發生的,但是有的人駕駛的時候不按照正常操作進行危險駕駛,那么危險駕駛罪能否夠成立犯罪中止?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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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歧]對于該案的處理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根據該案的犯罪情節應當認定成立犯罪中止另一種意見認為閆國從的行為已經構成拐賣兒童罪的既遂不是中止。[評析]將該案認定為中止的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自動放棄犯罪就是在犯罪分子認定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出于本人意志自動停止犯罪。案發后閆國從于1993年6月1日晚將趙明抱至趙宗松家附近是閆國從自動放棄可以繼續進行的犯罪行為的表現這并不當然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在量刑的過程中可以考慮這一情節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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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即使事后行為人積極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雖然存在客觀障礙但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為人認識到了客觀障礙但同時認為該客觀障礙并不足以阻止其繼續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為是成立犯罪中止。即使甲投放的毒藥沒有達到致死量不送往醫院也不會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即使并非警車而是救護車丙也不是犯罪中止。c擔心日后被告發、抓捕的停止下來的成立犯罪中止。害怕受到法律處罰而停止犯罪的由于是否真正受到法律處罰還是不確定的如果在犯罪現場就要被司法機關抓獲應當認為法律處罰是立即起作用的這種情形下停止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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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時間性、中止的自動性、中止的客觀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個特征。犯罪既遂后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中止的自動性即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棄原來的犯罪犯罪意圖。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而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我國刑法第24條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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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介紹犯罪中止成立的條件以及犯罪中止種類。1犯罪既遂以后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現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即使事后行為人積極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雖然存在客觀障礙但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為人認識到了客觀障礙但同時認為該客觀障礙并不足以阻止其繼續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為是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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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犯罪中止預備未遂是犯罪嗎犯罪中止、預備、未遂的,都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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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5年8月4日周強因涉嫌強奸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內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強以奸淫為目的欲強行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在遭到反抗后主動放棄實施強奸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中止)公訴機關指控周強犯強奸罪罪名成立應予支持。但被告人周強能夠自動放棄犯罪屬于犯罪中止應當對其減輕處罰。為了保護幼女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打擊犯罪遂判決周強犯強奸罪(中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說法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周強的犯罪形態有兩種不同意見一是認為周強的犯罪屬犯罪未遂一是認為周強的犯罪屬于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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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都知道對于犯罪行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很多時候會出現犯罪中止的情況,那樣的話所受的法律處罰也是不一樣的。面對這樣的情況下,那么對于犯罪既遂后是否能成立犯罪中止呢?下面就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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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安機關將王某刑事拘留。對于王某因害怕而將全部du品淋水銷毀致使du品并未實際賣出的悔罪表現只能作為酌定從輕情節予以考慮。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王某至少應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已構成運輸、販賣du品罪但屬犯罪中止由于沒有造成實際損害應當免除處罰。其次王某實施了購買和運輸du品的行為后并未達到販賣、運輸du品罪的既遂只有在其將du品賣出后才成立既遂因而王某自動銷毀du品的行為仍然是在犯罪過程中所實施符合犯罪中止成立的時間條件成立犯罪中止。至于行為人是否已將du品出售獲利或是否已實際成交不影響本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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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除了具備上述時空性、自動性、徹底性三個特征外還要求具備“有效性”這一第四個特征。即行為人要想被認定為犯罪中止負有積極地履行阻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義務。如果行為人在停止實施犯罪行為之后采取消極地不作為方式對犯罪結果的出現無為地等待觀望即使最后沒有發生犯罪結果也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只有行為人實際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犯罪中止才能成立。如果行為人所采取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措施和犯罪結果未發生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即使事實上犯罪結果未發生也不能將行為人認定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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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后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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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項目負責人離職,還能要回錢嗎?要賬路漫漫、時間不等人,陸先生已將近70歲的年紀,折騰了將近快10年了,依然沒有解決這個要賬難題!2023年3月,陸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來幫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專案組,幫助陸先生收集有力證據,因為工程距今時間久遠,需要迅速啟動立案程序。 庭審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對陸先生的實際施工人身份不予認可,認為工程是自己的項目部員工完成的。對此,天用律師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轉賬記錄和會議紀要,證明陸先生是實際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等多份資料,法院讓建筑工程公司核對賬目,但其也沒對出來,因此對方啞口無言。 最終法官按照天用律師的訴訟請求,全額支持了我方當事人主張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計225萬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審勝訴!歷時僅3個月,將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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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