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共犯在什么情況下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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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介紹犯罪中止成立的條件以及犯罪中止種類。1犯罪既遂以后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現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即使事后行為人積極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雖然存在客觀障礙但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為人認識到了客觀障礙但同時認為該客觀障礙并不足以阻止其繼續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為是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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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時間性、中止的自動性、中止的客觀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個特征。犯罪既遂后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中止的自動性即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棄原來的犯罪犯罪意圖。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而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我國刑法第24條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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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一直以來人們對犯罪中止的研究和爭論從未停止過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對犯罪中止的認定和處理尚存在許多模糊的認識本文試就犯罪中止的若干問題談一些粗淺的看法。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甲的行為屬于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劉某的行為屬于盜竊犯罪的中止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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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歧]對于該案的處理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根據該案的犯罪情節應當認定成立犯罪中止另一種意見認為閆國從的行為已經構成拐賣兒童罪的既遂不是中止。[評析]將該案認定為中止的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自動放棄犯罪就是在犯罪分子認定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出于本人意志自動停止犯罪。案發后閆國從于1993年6月1日晚將趙明抱至趙宗松家附近是閆國從自動放棄可以繼續進行的犯罪行為的表現這并不當然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在量刑的過程中可以考慮這一情節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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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全體共同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并能產生犯罪結果的的行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對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進行勸說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勸說在能夠繼續進行犯罪的條件下自動停止犯罪行為全體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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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5年8月4日周強因涉嫌強奸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內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強以奸淫為目的欲強行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在遭到反抗后主動放棄實施強奸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中止)公訴機關指控周強犯強奸罪罪名成立應予支持。但被告人周強能夠自動放棄犯罪屬于犯罪中止應當對其減輕處罰。為了保護幼女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打擊犯罪遂判決周強犯強奸罪(中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說法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周強的犯罪形態有兩種不同意見一是認為周強的犯罪屬犯罪未遂一是認為周強的犯罪屬于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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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顯然新刑法在犯罪中止的認定方面修改不大在處罰方面作了修改使之更具體、更詳細。但是一直以來人們對犯罪中止的研究和爭論從未停止過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對犯罪中止的認定和處理尚存在許多模糊的認識本文試就犯罪中止的若干問題談一些粗淺的看法。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劉某的行為屬于盜竊犯罪的中止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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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后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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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犯罪中止預備未遂是犯罪嗎犯罪中止、預備、未遂的,都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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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大家的日子越過越好,城市里面有私家車的人群也越來越多,所以交通事故也是時常會發生的,但是有的人駕駛的時候不按照正常操作進行危險駕駛,那么危險駕駛罪能否夠成立犯罪中止?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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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安機關將王某刑事拘留。對于王某因害怕而將全部du品淋水銷毀致使du品并未實際賣出的悔罪表現只能作為酌定從輕情節予以考慮。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王某至少應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已構成運輸、販賣du品罪但屬犯罪中止由于沒有造成實際損害應當免除處罰。其次王某實施了購買和運輸du品的行為后并未達到販賣、運輸du品罪的既遂只有在其將du品賣出后才成立既遂因而王某自動銷毀du品的行為仍然是在犯罪過程中所實施符合犯罪中止成立的時間條件成立犯罪中止。至于行為人是否已將du品出售獲利或是否已實際成交不影響本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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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即使事后行為人積極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雖然存在客觀障礙但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為人認識到了客觀障礙但同時認為該客觀障礙并不足以阻止其繼續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為是成立犯罪中止。即使甲投放的毒藥沒有達到致死量不送往醫院也不會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即使并非警車而是救護車丙也不是犯罪中止。c擔心日后被告發、抓捕的停止下來的成立犯罪中止。害怕受到法律處罰而停止犯罪的由于是否真正受到法律處罰還是不確定的如果在犯罪現場就要被司法機關抓獲應當認為法律處罰是立即起作用的這種情形下停止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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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都知道對于犯罪行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很多時候會出現犯罪中止的情況,那樣的話所受的法律處罰也是不一樣的。面對這樣的情況下,那么對于犯罪既遂后是否能成立犯罪中止呢?下面就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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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除了具備上述時空性、自動性、徹底性三個特征外還要求具備“有效性”這一第四個特征。即行為人要想被認定為犯罪中止負有積極地履行阻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義務。如果行為人在停止實施犯罪行為之后采取消極地不作為方式對犯罪結果的出現無為地等待觀望即使最后沒有發生犯罪結果也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只有行為人實際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犯罪中止才能成立。如果行為人所采取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措施和犯罪結果未發生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即使事實上犯罪結果未發生也不能將行為人認定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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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犯罪中止必須符合以下特征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經得逞則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問題。是指犯罪分子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主動放棄犯罪意圖停止著手實施犯罪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之后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中止犯罪行為。放棄犯罪是出于行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引起犯罪中止的不同動機反映了犯罪人悔悟程度的差別但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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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生效? 舉個栗子:大牛將股權賣給富貴,簽約后未在30天內辦理變更登記,之后大牛覺得賣虧了,遂反悔并主張合同未生效。 關于合同生效與報批義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該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市場主體變更登記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條規定是指決議和決定,并非協議。 (2008)開民初字第134號判決書的觀點:未經登記并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無效,因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是市場部門為了便于管理,為滿足公開查詢目的所進行的股東信息登記。真正決定股東身份的并非登記行為,而是股東名冊、股東出資證明以及股東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等實質行為。所以大牛的主張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相關風險呢? 如果是賣方: 1.盡量約定先收錢,再辦理變更登記; 2.約定自己只有配合義務; 3.不接受未及時配合辦理登記過重的違約責任; 4.移交后及時辦理登記; 5.約定買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買方: 1.盡量約定先登記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較大尾款); 2.就賣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約定較重違約責任; 3.約定公司本身為登記的義務人且承擔違約責任且與賣方承擔連帶責任(買方原因除外)。
2025年伊始,北京天用律所執行組,在負責人專家顧問鄭老師的帶領下,經過長時間的積累沉淀及相關籌備后正式成立!?????? 同時,對于執行組精英而言,使命是確保每個有財產線索的案件都能高效、高質地完成。接下來,執行組將一起積極應對挑戰,砥礪前行!相信必定不負眾望,2025滿載而歸!??????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2024年9月20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1年期LPR為3.35%,5年期以上LPR為3.85%,以上LPR在下一次發布LPR之前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即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定上限13.4%。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