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完善共同訴訟制度

導讀:
我國臺灣學理也認為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是指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始為適格且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系對于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是也,這些情況下雖然一方當事人為多個但他們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只有一個請求這意味著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不可分之訴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依日本民事訴訟法理論是指對其請求雖然各自具有獨立的適格但共同起訴或應訴時在法律上要求必須作出合一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判斷并統一決定其勝訴或敗訴的訴訟即當事人有選擇單獨訴訟或共同訴訟的自由但一旦共同起訴或共同被訴法律上要求合一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統一決定其勝訴或敗訴。
便對必要共同訴訟在立法及理論上的均未進行進一步的劃分而許多國家則將必要共同訴訟又細分為固有的真正的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的非真正的必要共同訴訟。而我國對必要共同訴訟的理解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的訴訟。關于試論完善共同訴訟制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訴訟很早就出現了現代各國的民事訴訟法也都有關于共同訴訟的規定。這一現象本身就表明了共同訴訟是解決糾紛、實現權利不可或缺的一種有效形式。不同國家間訴訟形式上的相似性也說明了訴訟規律的共同性和訴訟技術的相通性。因此在考慮完善我國的共同訴訟制度時比較借鑒國外的某些合理做法應該不失為一種明智的選擇。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我國民事訴訟法也將共同訴訟分成兩種即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便對必要共同訴訟在立法及理論上的均未進行進一步的劃分而許多國家則將必要共同訴訟又細分為固有的真正的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的非真正的必要共同訴訟。根據日本學理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指只有數人共同才承認他們主張的權利關系并接受判決的適格即不能以個別地起訴或應訴來請求本案判決。我國臺灣學理也認為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是指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始為適格且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系對于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是也。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9條規定的當事人的強制合并也與此有共通之處即如果法院認為某人不參加訴訟就無法對現有的當事人實體問題作出完全公正的判決若強制合并的當事人不可能參加訴訟就應駁回訴訟。雖然各國在具體情形上規定不盡一致但一般都包括下列幾種情形一種是由數人全體對數人全體行使的形成權如債權人行使對其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的撤銷權而提起的訴訟另一種是處分權和管理權由數人行使作為訴訟標的法律關系的有關權利如共有關系的共有人對共有物的訴訟數人以當事人地位共同行使職務的訴訟等。這些情況下雖然一方當事人為多個但他們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只有一個請求這意味著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不可分之訴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依日本民事訴訟法理論是指對其請求雖然各自具有獨立的適格但共同起訴或應訴時在法律上要求必須作出合一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判斷并統一決定其勝訴或敗訴的訴訟即當事人有選擇單獨訴訟或共同訴訟的自由但一旦共同起訴或共同被訴法律上要求合一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統一決定其勝訴或敗訴。而一人起訴或被訴時判決的效力仍及于其他本應成為該案的共同訴訟人盡管其他共同訴訟人可以再行起訴或被訴。如數人提起的公司合并無效之訴、公司成立無效之訴、撤銷股東大會決議之訴等。美國雖沒有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的提法但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20條規定的“當事人的任意合并”則相似于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依該規定基于同一個行為或事件或者數個法律行為或事件產生的共同的可分的、或選擇的民事權利或義務數個原告或被告可合并。而我國對必要共同訴訟的理解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的訴訟。對其適用的情形民事訴訟法并沒有具體規定為補立法之不足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了九種具體情形。有學者依此進行歸納總結將訴訟標的共同的情形分成兩種一種是當事人之間原來就有的共同權利義務關系包括對共有財產的訴訟對合伙組織的訴訟承發包期間因承包企業負債引起的訴訟涉及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共同責任的訴訟及涉及保證人與被保證人的訴訟等另一種是一方當事人之間原來沒有共同的權利義務由于同一事實和法律上的原因才使他們之間產生了共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多子女繼承父母遺產的訴訟企業分立后產生的與他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訴訟共同侵權所致的訴訟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銀行帳戶產生的民事責任所致的訴訟等。從概念的內涵上看我國必要共同訴訟與國外的必要共同訴訟并不對接。我國的必要共同訴訟都被視為不可分之訴而國外只把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作為不可分之訴看待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則被看作是可分之訴。從這一點上看我國的必要共同訴訟更接近于國外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不同之處在于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更在意的是當事人的適格性和處分性。因為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當事人若個別地起訴或應訴則會導致法官以當事人不適格而駁回。相比較而言我國的必要共同訴訟則更在意法院合并審理的職能性。因為當上述情況發生時法官會基于“必須合并審理”的要求而追加相關的人參加訴訟。另外概念上所反映的另一明顯不同在于我國劃分共同訴訟是以訴訟標的為標準訴訟標的共同的是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同一種類的是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的共同”與“訴訟標的同一種類”并非是非此即彼的關系那么對于除此以外的第三種情形即訴訟標的既非共同又非同一種類但卻有密切的牽連關系的情況如對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到底該如何適用立法和理論均沒有明確回答。從概念的外延上看國外可以適用必要共同訴訟的許多情形在我國都沒有規定而且從我國法律自身規定來看內涵和外延也并不一致。對于訴訟標的共同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一般均認為指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是共同的。但實際上上述規定的幾種情形中有些權利義務并非共同。如被認為典型情形的共有關系中共同共有情況下其權利義務共同自不必說但按份共有的情況則與此不同各共有人依各自享有的份額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存在單個請求權。繼承案件中也有不同情況。一般情況下為共同繼承但有的遺囑繼承中各自應繼承的財產特定是單獨繼承各自的權利義務并非相同。再比如涉及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可以拒絕債權人要求其履行保證債務的權利。因此保證人和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并非共同。但又很顯然這也不屬于普通共同訴訟所要求的“訴訟標的同一種類”的情況而是具有較強的牽連性。我國法院并沒有進行具體劃分在實務中也一直作為不可分的對待。這樣就出現了概念與所指大大分離的現象。而實際上若比照國外則既有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也有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且對其他有密切牽連關系的情況意見所列九種情形也沒有完全涵蓋如受害人對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于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具備共同侵權所要求的共同過錯因而只是單獨行為受害人與每一侵權人之間都存在一個侵權賠償法律關系不能按共同侵權不能要求各行為人負連帶責任。但他們之間的訴訟利益是互相損益的訴訟標的間具有較強的牽連性因而需要合并處理以確定每一行為人的過錯責任。再比如由數人對同一爭議的法律關系或同一爭議的法律問題提起的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如數個股東提起的要求撤銷股東大會決議的訴訟。數人都是為各自的利益而起訴他們之間并無共同的權利義務但訴訟標的都源于同一爭議的法律關系具有較強的牽連性。為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數人均起訴時又需合并審理。對這些情形國外一般均按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處理。而我國由于法律沒有具體規定而且對必要共同訴訟也沒有進行細分因而實務中也按“訴訟標的共同”的共同訴訟來處理也就是說對“訴訟標的共同”作了擴大解釋。但實際上這些情況只是訴訟標的有牽連性與訴訟標的共同有很大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