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夫婦共有債務歸于離婚訴訟解決之不當

導讀: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與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均是基于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符合訴訟程序上訴的合并理論,將夫妻共同債務歸于離婚案件處理明顯不妥,其屬于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范疇,不符合訴的合并理論。那么試論夫婦共有債務歸于離婚訴訟解決之不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與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均是基于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符合訴訟程序上訴的合并理論,將夫妻共同債務歸于離婚案件處理明顯不妥,其屬于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范疇,不符合訴的合并理論。關于試論夫婦共有債務歸于離婚訴訟解決之不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長期以來,我國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問題時,不僅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還審理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所負的對外債務問題,在離婚判決中確定債務的多少,劃分各自清償的份額。《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而在審判實踐中,假借離婚逃避債務,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通過制造虛假債務,多占財產、化解個人債務,侵害婚姻無過錯方利益等情況卻屢見不鮮。在沒有債權人參與下的夫妻共同債務分割,不足以實現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立法目的,也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無論是程序上還是實體上,均有不當之處。夫妻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性,所謂在離婚案件中就共同債務的處理分為對內與對外兩個部分是行不通的,因為在未對債權人實際清償的情況下,不存在內部求償份額。一、夫妻共同債務歸于離婚案件處理不具有必要性(一)調整夫妻共同債務與離婚的民事法律關系范疇不盡相同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了家庭生活或用于家庭生產的需要而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一種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特點在于共同債務人身份上的特殊性,其與一般的債務在本質上并無不同,仍然具有債務的顯著特征,屬債的類別。離婚只與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關,受婚姻法調整。夫妻共同債務受《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而離婚只受《婚姻法》調整。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與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均是基于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符合訴訟程序上訴的合并理論,將夫妻共同債務歸于離婚案件處理明顯不妥,其屬于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范疇,不符合訴的合并理論。(二)程序上有違民事訴訟原則首先,不告不理是我國民事訴訟活動中一項重要原則,它要求司法權的行使須以當事人的請求為前提,并以已經發生的特定的爭議為對象。夫妻共同債務作為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提出債務清償的應為債權人,在債權人沒有提出請求的情況下,法院應是無權啟動程序的。而且,在離婚訴訟中,即使離婚當事人主動提出法院來處理,其請求一般也僅限于對該筆的債務份額承擔問題,并不具有執行力。我國民事訴訟不承認債權人等在離婚訴訟中的法律意義上的第三人地位,無論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不承認,在債權人最多只能作為證人的情況下,卻做出與債權人有關的判決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其次,程序上與民事處分原則相背離。民事案件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但在處分自己的權利時,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民事權利。債務對債務人而言是一種強制性義務,非經債權人允許,不得自由處分。在離婚案件中,夫妻間就共同債務協商處理,在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期間債權人并沒有參與,更談不上允許,無論是程序意義上還是實體意義上都是有損債權人權益的,也與民事處分原則相悖。(三)不符合效率原則離婚案件中,不僅當事人就夫妻債務舉證、取證困難,法官認證、判決的難度也大。在審判實踐中,由于當事人的心態不同,而使夫妻債務呈現出不同的形式,或為逃避債務清償而隱瞞不報、或明知有共同債務,為多分財產而拒不承認、或虛構共同債務,出現虛假的債權人作為證人,和作為債務人的夫或妻一起,共同對抗另一方的妻或夫的局面。離婚債務的舉證情況也不盡相同,有的以欠條、借條、據款合同等借款憑證作為書證的,有申請債務人、債權人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或者提交書面證言的,有提交基層組織債權債務關系證明的,其中不乏虛假的證據,嚴重妨礙了法官的認證,導致訴訟成本的增加。且夫妻共同債務也無法在離婚案件中得到徹底解決,它有待于債權人主張權利,即使在離婚案件中就共同債務問題做出了處理,在債權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得到清償的情況下,債權人也無法憑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執行,而只能通過訴訟程序加以解決,使訴訟效率降低,造成累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