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并歸離婚程序處理的缺陷與完善

導讀:
夫妻共同債務并歸離婚程序處理的缺陷與完善與有關法律和訴訟理念相悖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債務就其法律地位來說介于婚姻法與民法合同法調整范圍的交叉帶而絕非僅與婚姻法有關聯。因離婚程序啟動而籠統地將夫妻共同債務歸于離婚程序處理顯然缺乏嚴密的論證。因而離婚與夫妻共同債務是兩個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婚姻法把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作為離婚的一項實體內容并囊括在其中混淆了不同法律關系之間的屬性。2為惡意逃避債務提供了可乘之機婚姻法規定了夫妻處理共同債務的意思自治權因此協議清償債務自然是離婚當事人首選的模式。那么夫妻共同債務并歸離婚程序處理的缺陷與完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并歸離婚程序處理的缺陷與完善與有關法律和訴訟理念相悖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債務就其法律地位來說介于婚姻法與民法合同法調整范圍的交叉帶而絕非僅與婚姻法有關聯。因離婚程序啟動而籠統地將夫妻共同債務歸于離婚程序處理顯然缺乏嚴密的論證。因而離婚與夫妻共同債務是兩個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婚姻法把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作為離婚的一項實體內容并囊括在其中混淆了不同法律關系之間的屬性。2為惡意逃避債務提供了可乘之機婚姻法規定了夫妻處理共同債務的意思自治權因此協議清償債務自然是離婚當事人首選的模式。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并歸離婚程序處理的缺陷與完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并歸離婚程序處理的缺陷與完善
與有關法律和訴訟理念相悖
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債務就其法律地位來說介于婚姻法與民法合同法調整范圍的交叉帶而絕非僅與婚姻法有關聯。因離婚程序啟動而籠統地將夫妻共同債務歸于離婚程序處理顯然缺乏嚴密的論證。
1與婚姻法所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范圍不符夫妻共同債務是與第三人之間所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雖與婚姻關系有密切的聯系但仍屬債的類別。因而離婚與夫妻共同債務是兩個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就離婚來說離婚所涉及的紛爭顯然只與夫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關由婚姻法調整而債權人與離婚的夫妻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應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具體法律并由這些相關的法律調整。婚姻法把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作為離婚的一項實體內容并囊括在其中混淆了不同法律關系之間的屬性。
2與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相抵觸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進行全部或部分轉移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即發生債務轉移效力。把本屬于夫妻雙方承擔的共同債務改由一方取代原合同雙方債務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把共同債務劃歸各自承擔仍屬于義務人轉移義務同樣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對于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與他人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婚姻法卻允許夫妻雙方避開債權人以協議方式進行約定或由法院以判決方式確定債務承擔這不符合我國法制統一性要求。
3與不告不理訴訟原則相悖婚姻當事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是離婚程序中特定的爭議對象。作為與婚姻當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債權人是否對身為債務人的婚姻當事人行使債權只能由債權人自己決定并以提出請求為前提。否則法院就不應對尚未涉訟或當事人沒有提起的糾紛和矛盾進行干預。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債務分割“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實際上是由法院代替債權人主張權利違反了不告不理民事訴訟原則。
易引起諸多負面效應
我國婚姻法之所以在離婚程序中設立以協議或判決方式分割夫妻共同債務其立法意圖顯然在于方便債權人行使債權。然而實際結果適得其反
1增加了債權人債務受償風險夫妻雙方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在離婚時經協議或法院判決方式分割了債務已將共同債務分割由離婚雙方當事人分擔或由一方承擔由于相關法律對新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沒有任何限制規定離婚后當事人可以任意處分或轉移所分割的財產而不承擔法律責任新的債務人往往不會去主動履行債務。如果遇到債務人死亡經營虧本或將分割的財產迅速轉移處分挪作他用都可能直接損害債權人利益。
2為惡意逃避債務提供了可乘之機婚姻法規定了夫妻處理共同債務的意思自治權因此協議清償債務自然是離婚當事人首選的模式。目前究竟怎樣的債務清償協議具有規避法律的潛在目的至今尚無可供參考的評判標準和法律依據。如果離婚雙方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財產一邊倒債務一人擔法院或者婚姻登記機關也只好尊重離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權婚姻當事人則順利以規避法律手段逃避了債務。
3增加了訴累按照通常習慣既然離婚時已經分擔了共同債務重新確定了債務人那么有關權利義務也就賦予了法律的效力應轉化為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由于債權人在離婚程序中法律地位和訴訟地位不明確而債務的履行又完全取決于債務人的自愿因而常常引發爭議。而在這之前卻都是有分割債務的判決或協議在案。當既判事實或對債務的分割協議與債權人利益發生沖突時又會引發新一輪訴訟如此反復自然造成訴累。
4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很差就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所作出的分擔僅是解決夫妻雙方當事人內部債務額承擔問題并不能否認或改變原夫妻雙方與債權人之間的承擔責任的性質債權人也不能就此向法院申請執行。可見債務分割協議對婚姻當事人并無真正意義上的執行力。債權人在實際主張權利時婚姻當事人則往往以通過判決或協議方式分割了債務為由進行抗辯。即使以后可以通過訴訟手段依法責令另一方或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卻因前后判決相矛盾而影響既判力或者由于判決與前協議相矛盾易引起當事人歧義和誤解。
相關程序的完善
由于調整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涉及到婚姻法物權法合同法因此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不能因為夫妻共同債務與婚姻法有密切關系而由婚姻法大包大攬也不能因為夫妻共同債務是婚姻當事人與債權人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可由合同法民法調整而把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容從婚姻法上完全抹去。為此筆者主張取消離婚程序中在分割財產的同時又對債務進行分割的傳統做法采取債務約定債權保全和另行起訴等折衷的辦法來處理把行使債權的權力交還于債權人。
1離婚前的債務約定制度所謂離婚前的債務約定應是指離婚的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前就共同債務的清償與債權人之間進行約定并按合約履行債務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由于離婚前債務約定是當事人在離婚之前解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問題因而這項制度也可以理解為離婚的一道前置程序。這項制度強調夫妻之間的約定須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接受約定的視為合約成立即具有合同意義上履行力。
2債務擔保制度盡管夫妻雙方分割共同債務屬于一種意思自治行為但應以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為前提。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時一方放棄財產并承擔全部債務而另一方獲得財產而不承擔債務此時新的債務人顯然無足額財產清償債務或明顯不具備履行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責令離婚當事人以離婚所得財產提供擔保。在辦理離婚手續時享有權利或履行義務的一方或雙方須具結擔保手續并附卷備案。但是擔保責任的履行并不影響夫妻連帶責任的承擔。
3財產權利待定制度財產權利待定是指所分割財產的權利最終確定尚有待對婚姻當事人享有債權的第三人是否主張債務受償權利并把主張與否作為財產權利效力的發生或失效的根據。由于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在假定沒有債務的前提下或者無法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未申報或債務未到期等情況下作出的而實際上可能隨時受到債權人對權利的主張持有按判決或協議所分割的財產的一方或雙方在法律設定的期限內不得處分該財產。財產分割歸于有效時財產持有人真正成為財產所有權人。
4另行起訴制度債權人利益因離婚而受到損害如債務約定遲遲未決夫妻對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而債務沒有落實的債權人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直接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已經離婚當事人違反債務處理程序將分割所得的財產進行實質處分的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除直接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外還可以向取得財產的第三人追償原夫妻共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