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歸于離婚程序處理,顯然缺乏嚴密的論證

導讀:
因離婚程序啟動而籠統地將夫妻共同債務歸于離婚程序處理顯然缺乏嚴密的論證。1與民法典所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范圍不符夫妻共同債務是與第三人之間所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雖與婚姻關系有密切的聯系但仍屬債的類別。因而離婚與夫妻共同債務是兩個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民法典把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作為離婚的一項實體內容并囊括在其中混淆了不同法律關系之間的屬性。易引起諸多負面效應我國民法典之所以在離婚程序中設立以協議或判決方式分割夫妻共同債務其立法意圖顯然在于方便債權人行使債權。民法典規定了夫妻處理共同債務的意思自治權因此協議清償債務自然是離婚當事人首選的模式。那么夫妻共同債務歸于離婚程序處理,顯然缺乏嚴密的論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離婚程序啟動而籠統地將夫妻共同債務歸于離婚程序處理顯然缺乏嚴密的論證。1與民法典所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范圍不符夫妻共同債務是與第三人之間所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雖與婚姻關系有密切的聯系但仍屬債的類別。因而離婚與夫妻共同債務是兩個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民法典把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作為離婚的一項實體內容并囊括在其中混淆了不同法律關系之間的屬性。易引起諸多負面效應我國民法典之所以在離婚程序中設立以協議或判決方式分割夫妻共同債務其立法意圖顯然在于方便債權人行使債權。民法典規定了夫妻處理共同債務的意思自治權因此協議清償債務自然是離婚當事人首選的模式。關于夫妻共同債務歸于離婚程序處理,顯然缺乏嚴密的論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與有關法律和訴訟理念相悖
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債務就其法律地位來說介于民法典與民法民法典調整范圍的交叉帶而絕非僅與民法典有關聯。因離婚程序啟動而籠統地將夫妻共同債務歸于離婚程序處理顯然缺乏嚴密的論證。
1與民法典所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范圍不符夫妻共同債務是與第三人之間所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雖與婚姻關系有密切的聯系但仍屬債的類別。因而離婚與夫妻共同債務是兩個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就離婚來說離婚所涉及的紛爭顯然只與夫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關由民法典調整而債權人與離婚的夫妻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應適用民法典民法典等具體法律并由這些相關的法律調整。民法典把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作為離婚的一項實體內容并囊括在其中混淆了不同法律關系之間的屬性。
2與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相抵觸依照民法典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進行全部或部分轉移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即發生債務轉移效力。把本屬于夫妻雙方承擔的共同債務改由一方取代原合同雙方債務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把共同債務劃歸各自承擔仍屬于義務人轉移義務同樣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對于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與他人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民法典卻允許夫妻雙方避開債權人以協議方式進行約定或由法院以判決方式確定債務承擔這不符合我國法制統一性要求。
3與不告不理訴訟原則相悖婚姻當事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是離婚程序中特定的爭議對象。作為與婚姻當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債權人是否對身為債務人的婚姻當事人行使債權只能由債權人自己決定并以提出請求為前提。否則法院就不應對尚未涉訟或當事人沒有提起的糾紛和矛盾進行干預。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對債務分割“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實際上是由法院代替債權人主張權利違反了不告不理民事訴訟原則。
易引起諸多負面效應
我國民法典之所以在離婚程序中設立以協議或判決方式分割夫妻共同債務其立法意圖顯然在于方便債權人行使債權。然而實際結果適得其反
1增加了債權人債務受償風險。夫妻雙方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在離婚時經協議或法院判決方式分割了債務已將共同債務分割由離婚雙方當事人分擔或由一方承擔由于相關法律對新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沒有任何限制規定離婚后當事人可以任意處分或轉移所分割的財產而不承擔法律責任新的債務人往往不會去主動履行債務。如果遇到債務人死亡經營虧本或將分割的財產迅速轉移處分挪作他用都可能直接損害債權人利益。
2為惡意逃避債務提供了可乘之機。民法典規定了夫妻處理共同債務的意思自治權因此協議清償債務自然是離婚當事人首選的模式。目前究竟怎樣的債務清償協議具有規避法律的潛在目的至今尚無可供參考的評判標準和法律依據。如果離婚雙方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財產一邊倒債務一人擔法院或者婚姻登記機關也只好尊重離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權婚姻當事人則順利以規避法律手段逃避了債務。
3增加了訴累。按照通常習慣既然離婚時已經分擔了共同債務重新確定了債務人那么有關權利義務也就賦予了法律的效力應轉化為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由于債權人在離婚程序中法律地位和訴訟地位不明確而債務的履行又完全取決于債務人的自愿因而常常引發爭議。而在這之前卻都是有分割債務的判決或協議在案。當既判事實或對債務的分割協議與債權人利益發生沖突時又會引發新一輪訴訟如此反復自然造成訴累。
4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很差。就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所作出的分擔僅是解決夫妻雙方當事人內部債務額承擔問題并不能否認或改變原夫妻雙方與債權人之間的承擔責任的性質債權人也不能就此向法院申請執行??梢妭鶆辗指顓f議對婚姻當事人并無真正意義上的執行力。債權人在實際主張權利時婚姻當事人則往往以通過判決或協議方式分割了債務為由進行抗辯。即使以后可以通過訴訟手段依法責令另一方或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卻因前后判決相矛盾而影響既判力或者由于判決與前協議相矛盾易引起當事人歧義和誤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