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比例

導讀:
在男女雙方通過協議確定共同債務清償比例的情況下,由于該協議完全基于雙方的意思形成,不能排除夫妻雙方為了逃避還款義務,以假離婚的方式分割財產、確定債務清償比例,將全部或大部分債務約定由缺乏清償能力的一方承擔的可能,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男女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清償比例的確定,不能產生消滅雙方對債權人負有的連帶清償責任的結果,與以共同財產進行清償不同,以個人財產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時,需要注意雙方對債務的承擔比例問題。
夫妻對共同債務(注意,前提是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一人承擔全部的債務。那么,夫妻對共同債務的內部承擔比例呢,通常是各自承擔百分之五十,但這并非絕對。
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說是夫妻共同的消極財產,人民法院在確定共同債務的分擔比例時,亦應當遵循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財產分配原則。同時,還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將雙方的經濟能力,對債務形成、支配或收益的參與情況等因素納入考慮范圍,合理確定男女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比例,不得對當事人的生存權利造成不良影響。
夫妻共同債務的內部承擔比例規則為:
夫妻共同債務并非一定由雙方平均承擔,法院應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對債務形成、支配或收益的參與情況等因素納入考慮范圍,合理確定男女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比例。
償還責任的履行需要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
1.夫妻共同債務,首先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因其“共同”性而產生的債務,男女雙方共同承擔,在有共同財產存在的情況下,自然首先應當以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否則,直接要求一方以個人財產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將產生對償還一方課以超出其應承擔范圍的義務的后果,有違公平原則,且變相產生了無論共同財產金額能否覆蓋共同債務金額,均在男女雙方之間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使雙方間財產關系復雜化的法律后果。故而,夫妻共同債務首先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償,共同債務可被全部清償的,剩余共同財產由男女雙方協商或由法院判決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數額無法覆蓋全部共同債務的,由雙方以其個人財產部分償還。
2.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或者夫妻雙方原本就采用分別財產制,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夫妻雙方應當以其個人財產償還共同債務。與以共同財產進行清償不同,以個人財產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時,需要注意雙方對債務的承擔比例問題。具體的清償方案、承擔比例等,由雙方自行協議確定,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無法通過協議確定償還比例的,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判決。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男女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清償比例的確定,不能產生消滅雙方對債權人負有的連帶清償責任的結果。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即男女雙方就共同債務的償還比例作出的協議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確定的夫妻共同債務償還比例,僅對男女雙方具有對內的效力,對男女雙方以外的債權人,并不具有當然的約束力。對債權人來說,男女雙方對共同債務仍然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債權人既可以要求雙方按各自的比例償還,也可以僅對其中一方提出償還要求,還可以另行提出償還比例要求雙方履行。在男女雙方通過協議確定共同債務清償比例的情況下,由于該協議完全基于雙方的意思形成,不能排除夫妻雙方為了逃避還款義務,以假離婚的方式分割財產、確定債務清償比例,將全部或大部分債務約定由缺乏清償能力的一方承擔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假如允許男女雙方承擔的連帶清償責任隨之消滅,將產生債權人的個人權利被他人之間的約定處分的結果,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維護造成極大不利,顯然有悖民法的自愿和公平原則。人民法院判決確定清償比例的情況亦是如此,債權人并非處理男女雙方之間財產分配案件的當事人,該案的判決勢必無法對債權人的利益予以全面考慮,生效判決不能對債權人產生既判力。
另一方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5條第2款規定,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如上已述,無論婚姻關系存續狀態為何,也無論男女雙方是否已就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確定分擔比例,都不影響雙方對債權人的連帶償還責任。連帶債務,是指數人負同一債務,其中每個人各自都有對債權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連帶債務的共同目的性,意味著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與債權人之間發生的事項,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效力,當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清償了全部債務,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同時消滅。《民法典》總則編中的第178條第1款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當債權人要求男女雙方中的一方承擔超過其應當承擔份額的償還責任時,該方不能以協議或判決確定的償還份額為抗辯理由,拒絕債權人的償還請求。但是,承擔了超過其應當償還數額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追償,追償的數額以實際償還數額與應當償還數額之差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