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商登記的出資比例可不可以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

導讀:
后因夫妻感情性格不合,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婚生子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雙方共同承擔,夫妻共同財產均分。原告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的財產有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公司財產、家庭使用財產等共計100余萬元,屬夫妻共同財產。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經依法調解,無和好可能,應準予離婚。原、被告在庭審過程中就子女撫育問題,除公司的財產、債務外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法院予以確認。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那么公司工商登記的出資比例可不可以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后因夫妻感情性格不合,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婚生子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雙方共同承擔,夫妻共同財產均分。原告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的財產有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公司財產、家庭使用財產等共計100余萬元,屬夫妻共同財產。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經依法調解,無和好可能,應準予離婚。原、被告在庭審過程中就子女撫育問題,除公司的財產、債務外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法院予以確認。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關于公司工商登記的出資比例可不可以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黃*華(化名)
被告陳*平(化名)
案由離婚糾紛
原、被告經自由戀愛,于1985年登記結婚,婚后感情較好,并于1987年生育一子。后因夫妻感情性格不合,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婚生子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雙方共同承擔,夫妻共同財產均分。原告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的財產有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公司財產、家庭使用財產等共計100余萬元,屬夫妻共同財產。經查,1996年,夫妻雙方與第三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公司章程上記載的出資情況為原告出資30萬元,被告出資50萬元,第三人出資20萬元。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就離婚及離婚的除公司的財產、債務外其他問題均達成協議,但對于公司的財產、債務爭議較大。
法院認為:原、被告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確立合法的夫妻關系。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經依法調解,無和好可能,應準予離婚。原、被告在庭審過程中就子女撫育問題,除公司的財產、債務外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法院予以確認。公司的財產、債務在扣除第三人的股份外應納入夫妻共同財產、債務的范圍,但公司是在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成立的,公司的80%的股份應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可各得一半,即各占有40%的股份。
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