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導讀:
一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法律制度夫妻間的法定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包括夫妻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夫妻的清償共同生活費的負擔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內容。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或約定無效等情況下的夫妻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那么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法律制度夫妻間的法定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包括夫妻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夫妻的清償共同生活費的負擔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內容。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或約定無效等情況下的夫妻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關于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法律制度
夫妻間的法定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或其約定無效時依照法律規定所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包括夫妻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夫妻的清償共同生活費的負擔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內容。共同生活中的經濟需要解決在夫妻?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或約定無效等情況下的夫妻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定財產制的適用也是當事人對夫妻財產關系的一種選擇
修訂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修訂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財產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為共有財產夫妻雙方按共同共有原則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婚姻關系終止時才予以分割。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共同財產的種類日益增多除了從以往單純的金錢和常見的家具電器首飾等實物外股票房產個體商店經營權知識產權等等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不斷捅現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既要綜合考慮有形或無形財產的價值及雙方的生活需要經營能力又要協調與財產有關的第三人的關系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難度日漸增大。
2共同財產的數額增大。以往審理一般的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些家具家電等生活用品只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即可。而現有許多離婚案件因夫妻共同財產涉及數額巨大只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反而給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增加了難度無法提高法院的審判效率。
3登記時間與舉行儀式時間不一致使得法院在認定財產的性質時產生一定難度。
4夫妻共同財產的舉證取證更難湮滅證據隱瞞財產(特別是異地財產)的情況越來越多。許多當事人在前早已把有關的證據財產毀滅或隱藏起來法院取證難的問題十分突出。
5法律規定滯后處理起來難度更大。新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雖規定了哪些是屬夫妻共同財產或屬夫妻特有財產但這只是原則上的規定具體?有細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也?有做進一步的司法解釋。
二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處理主要是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公司股權時對于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權和婚后以個人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歸所有權人。夫妻雙方婚后以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的股權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要依法分割。
2對個人婚前財產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對此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孳息屬從物根據理論從物的權利隨主物主物是婚前財產孳息也應認定為婚前財產增值財產也一樣。第二種觀點認為新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孳息雖是從物但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而且許多孳息是婚后付出勞動才能取得的如房屋租金的催收管理存款利息的存取等勞動。第三種觀點認為婚后所得孳息增值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存款利息δ經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δ付出勞動的應認定為婚前財產。而對婚后付出了勞動的租金經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比較來說第三種觀點是比較客觀的。對該問題的處理應區別對待應以是否付出勞動為標準來衡量婚前或婚后財產。
3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歸屬時法院應當根據房屋來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對夫妻婚后購買的商品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此類房屋大都是通過銀行貸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購買的尚δ完全取得所有權。根據婚姻法解釋的規定法院不判決房屋的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一方使用或雙方共同使用。對于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承租公房或通過房改取得產權的承租房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總的來說應由承租人繼續承租或判歸承租人所有但如果一方因對方原因δ能取得本可獲得的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的也可將房屋判歸由非承租方承租或所有。
4對涉及知識產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問題由于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人身專屬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權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它不屬于夫妻共同所得只能歸屬權利人本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而作為知識成果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是一種財產權則應歸夫妻共有既包括已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得到的利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5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從事生產經營所得收益時對婚前就開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夫妻一方婚后所得收益的歸屬問題首先應當考慮這類經營收益在時間上的特殊性依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將這種跨越婚前婚后兩個階段的經營收益定性為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溶合。其次應考慮經營在用途上的特殊性夫妻通過經營所得的收益一部分用于維持和發展生產經營對這部分經營收益應根據經營者的情況而定。如果是由夫妻一方單獨經營或由一方與他人經營的則應允許由從事經營的夫妻一方在生產經營需要的范Χ內擁有獨立支配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