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共同犯罪

導讀:
若其中一行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圍又犯其他罪的則超出的部分不能以共同犯罪論處只能由實行該種犯罪的行為人獨自負責其他共犯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理論稱其為實行過限,本文根據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歸納出刑法中常見的不構成或不作為共犯處理的九種情況一、共同的過失犯罪行為共同犯罪則必須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而為的行為,故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屬于共犯只需根據個人的過失犯罪情況分別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如甲、乙不約而同到某商店盜竊甲盜得自行車一輛乙盜得衣物若干二人是同時犯因無共同犯意的聯絡故不是共同犯罪按各自所犯罪名論處。
共同犯罪是相對于單獨犯罪而言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的即為共犯。如甲、乙不約而同到某商店盜竊甲盜得自行車一輛乙盜得衣物若干二人是同時犯因無共同犯意的聯絡故不是共同犯罪按各自所犯罪名論處。關于如何判斷共同犯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各種刑事犯罪在主體構成上也發生了復雜變化由過去獨立性的單位或自然人犯罪發展到團伙犯罪、集體犯罪。這些共同犯罪社會危害性大涉案疑犯多。肩負偵查、公訴和審判權能的司法機關若不能正確區分獨立的個體犯罪與共同犯罪勢必在定性及量刑上出現偏差從而影響了司法的公平正義性有時甚至造成錯案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共同犯罪是相對于單獨犯罪而言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的即為共犯。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必須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三者必須同時具備。本文根據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歸納出刑法中常見的不構成或不作為共犯處理的九種情況
一、共同的過失犯罪行為
共同犯罪則必須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而為的行為,故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屬于共犯只需根據個人的過失犯罪情況分別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對出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因二者主觀上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故不以共犯論處。如甲、乙是同一裝卸公司的工人二人在裝卸貨物時違反規定在車上往下扔重物將一過路人砸成重傷對甲乙則應分別定過失致人傷害罪。
二、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的結合不成立共同犯罪
即一人出于直接或間接的故意而實施的某一行為與另一人因過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施行的某一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此種情況也是根據各人的罪過形式和行為形態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如醫生甲為殺乙故意加大處方的藥量護士丙因工作不上心未發現而直接用藥造成乙死亡。則甲構成故意殺人罪而丙因過失構成醫療事故罪二人不是共犯。
三、同時犯不是共同犯罪
即指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絡而是在同一時間針對同一目標實行同一犯罪對此應作為單獨犯罪分別論處。如甲、乙不約而同到某商店盜竊甲盜得自行車一輛乙盜得衣物若干二人是同時犯因無共同犯意的聯絡故不是共同犯罪按各自所犯罪名論處。
四、故意內容不一的共同行為
行為人在主觀上都有犯罪的故意但該不同的罪過內容決定了行為性質的不同。如甲、乙共謀想教訓一下丙二人到丙家后甲基于傷害的目的毆打丙而乙卻出于殺丙的心理將其致死則二人因故意的內容不同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不能以共同犯罪論。
五、超出共同故意范圍的犯罪
對共同犯罪的范圍的界定要求行為的同一性。若其中一行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圍又犯其他罪的則超出的部分不能以共同犯罪論處只能由實行該種犯罪的行為人獨自負責其他共犯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理論稱其為實行過限。如甲、乙共謀入室盜竊甲在戶外望風由乙入室行竊。乙入室行竊后又將熟睡的丙女強奸。則此案中乙的強奸行為已超出盜竊的共同范圍甲與乙不是強奸罪的共犯只是盜竊罪的共犯乙應獨自承擔強奸罪的刑事責任。
六、事先無通謀的窩藏、包庇、銷贓等行為
由于中國受幾千年封建禮教的影響親親得相首匿親朋間一些窩藏、包庇、銷贓的行為因事先無通謀而不構成共同犯罪。即使是事先已明知其犯罪行為但因未參與該犯罪行為也不構成共犯而只以窩藏、包庇、銷贓的行為性質單獨定罪。
七、利用他人為犯罪工具的間接正犯單獨定罪處罰
刑法學將本人不是實行犯的稱為間接正犯。間接正犯利用的是不具有犯罪主體資格的人或者不發生共犯關系的第三人實行犯罪。它與犯罪實行人不構成共犯。原因在于間接正犯是將他人當成了一種工具具體表現在一是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二是利用了他人的合法行為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及合法的職務行為實施犯罪三是利用他人無過錯行為四是利用他人的過失行為五是利用他人的無構成要件行為如教唆自殺。如甲欲殺乙故意將裝好子彈的槍支交給丙并騙丙說是空槍叫丙向乙瞄準恐嚇乙結果乙中彈身亡。此案例中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是利用丙作為犯罪工具是間接正犯。丙則不構成犯罪。再如甲某唆使一個15歲的中學生乙某從某商場中偷出金項鏈三條然后拿到集市上銷贓并分給乙一半贓款。此案例中因乙不滿16周歲對盜竊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故甲乙不構成共犯。甲是盜竊罪的間接正犯。
此種情況不是共同犯罪只對間接正犯單獨定所犯之罪。
八、片面共犯不宜作為共同犯罪處理
所謂片面共犯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共同造成同一危害結果但雙方沒有犯意的聯系盡管一方知道對方的行為與性質但對方卻對此不知雙方的犯意聯絡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故不宜作為共同犯罪處理。對于片面共犯的判斷關鍵在于犯意無事先的意思聯絡。如前例中的醫生甲為殺乙將藥量加大十倍護士丙發現后出于同樣的殺乙之心而未指明按藥方給乙服藥致乙死亡。這里丙暗中幫助直接實行犯罪的行為在理論上就屬于所謂的片面共犯對甲、丙不能作共同犯罪處理而是單獨定罪處罰。
九、法人犯罪對其不以共犯論
單位犯罪不分主從實行雙罰制只對法人定一罪盡管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也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責任人與法人單位間不是共犯關系。如某鄉木材制品有限公司因加工木材耗電量大經過公司領導集體研究決定一致同意盜竊隔壁紡織廠的電力他們采用挖地道的方式到對方的變壓器上搭電線并且偷電長達三個月致使該廠損失了30多萬元。此案例中盜竊電力的行為構成了盜竊罪但由于刑事立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構成此種犯罪故根據最高檢2002年7月8日〈關于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總是的批復〉的規定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據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追究直接現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最終處罰是按個人犯罪處理的直接處罰相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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