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共犯從犯的認定

導讀:
第二條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
第二條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關于職務侵占罪共犯從犯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職務侵占罪的認定
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
二、共同犯罪的從犯認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和二十七條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可知我國刑法對于主從犯的認定是以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來區分的這是一條普遍適用的原則故職務侵占犯罪也不例外也應當適用該原則來認定。具體而言在職務侵占的共同犯罪中其主從犯的認定并不以身份的有無、職位的高低來區分而是取決其在整個犯罪過程所起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行為人對于該犯罪起著積極、推動和主導作用則即使其沒有相關身份和職位也應當被認定為主犯。
三、職務侵占行為的共同犯如何定性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第二條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職務侵占罪對于非專業人員來說并不是一個常識性犯罪當需要處理這一類案件時結合著現實情況的發生這類罪行會根據案件的大小危害程度和共同犯罪的人員性質具體探究案件的具體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