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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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共同犯罪中因各個犯罪主體年齡的差異主觀惡性的大小不等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同案發后的認罪態度及有無自首、立功情節各異所以各個被告人被認定的刑事責任也不盡相同,在共同犯罪中因各個犯罪主體年齡的差異主觀惡性的大小不等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同案發后的認罪態度及有無自首、立功情節各異所以各個被告人被認定的刑事責任也不盡相同,二、被告人乙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四、被告人丁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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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聯營各方還可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檢察機關查處。因此可以說聯營合同的主體是有一定限制的。對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則不能直接參予橫向聯營不得簽訂聯營合同。2聯營合同的標的是指參予聯營的各方共同進行聯合生產、經營的一種行為。4聯營合同內容復雜。5聯營合同周期較長。那么如何認定聯營合同構成犯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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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集資詐騙罪主體構成的要件集資詐騙罪是指非法向公眾募集資金,通過欺詐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通過對集資詐騙罪犯罪主體法律規定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該罪行的定義和構成要件內容以及自然人和單位作為犯罪主體的法律規定,了解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法律規定對于防范和打擊此類犯罪至關重要,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法律規定自然人犯罪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自然人作為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本文將從律師的角度對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法律規定進行深入剖析,并通過案例加以說明。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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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數額巨大的標準,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巨大的標準為人民幣 20 萬元以上不滿 300 萬元,二、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根據《刑法》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較大的標準為人民幣 3 萬元以上不滿 20 萬元,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結語: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分析和判斷,在本案例中,李某的行為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且數額巨大,已經構成了犯罪,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根據《刑法》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包括:1. 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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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肇事罪的構成是怎樣的1、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那么因交通肇事逃逸認定主要責任構成犯罪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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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如果犯罪單位中上述人員之外的參與實施單位犯罪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對其個人不予認定自首,但不影響對單位自首的認定。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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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單位沒有自首的,其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認定為自首。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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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肇事罪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其中本罪的主體可分為兩大類1、交通運輸人員交通運輸人員不僅僅包括在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駕駛人員而且還應當包括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此外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上述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那么交通肇事罪犯罪主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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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內容提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文共分二大部分包括共同犯罪的認定、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及其刑事責任。關鍵詞共同故意共犯相對于單獨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種復雜的犯罪。共同犯罪被認為是一個比單個人犯罪更為危險、更為嚴重的犯罪形式。一共同犯罪的認定如何準確的認定共同犯罪必須準確地把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因此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同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單位犯罪屬于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有1二人以上的單位共同犯罪2一個單位和一個自然人犯罪。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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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另外,在我國的刑法中也有很明確的規定,只有口供而沒有其他的證據的話,就不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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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單位犯罪是法定犯罪與傳統的自然人犯罪有顯著不同的特征。二是某一具體單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體是法定的。單位只能作為刑法明確規定范圍內罪名的犯罪主體。否則勢必產生無法舉證說明各個犯罪單位所實施的具體危害行為或犯罪數額的司法認定上的困難。如果共同實行的危害行為僅達到個人犯罪的起刑點數額尚未達到單位犯罪的追訴標準的則只能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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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1、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于可撤銷條款。還有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那么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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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詐騙罪是怎樣認定的1、罪與非罪借款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這些詐騙犯罪與本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方面均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與對象上均有差別較易區分。那么詐騙罪是怎樣認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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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綜上,由于有些犯罪只能是自然人犯罪,如刑法第六章侵犯財產的犯罪;有些犯罪只能是單位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有些犯罪則是自然人主體和單位主體皆可。因此,認定單位犯罪時必須嚴格依法認定。單位犯罪,包括單位行賄罪,危害國家安全罪。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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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生效? 舉個栗子:大牛將股權賣給富貴,簽約后未在30天內辦理變更登記,之后大牛覺得賣虧了,遂反悔并主張合同未生效。 關于合同生效與報批義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該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市場主體變更登記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條規定是指決議和決定,并非協議。 (2008)開民初字第134號判決書的觀點:未經登記并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無效,因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是市場部門為了便于管理,為滿足公開查詢目的所進行的股東信息登記。真正決定股東身份的并非登記行為,而是股東名冊、股東出資證明以及股東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等實質行為。所以大牛的主張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相關風險呢? 如果是賣方: 1.盡量約定先收錢,再辦理變更登記; 2.約定自己只有配合義務; 3.不接受未及時配合辦理登記過重的違約責任; 4.移交后及時辦理登記; 5.約定買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買方: 1.盡量約定先登記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較大尾款); 2.就賣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約定較重違約責任; 3.約定公司本身為登記的義務人且承擔違約責任且與賣方承擔連帶責任(買方原因除外)。
當案件轉入刑事流程,作為家屬要盡可能地為肇事方爭取刑事撤案或 #不起訴 。 案件移送檢察院后,交通肇事罪如何能爭取到不起訴決定呢?先看案例: 案情:潘某駕駛貨車與被害人楊某發生碰撞,致使楊某顱腦受傷,當日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認定潘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后潘某被公安機關傳喚歸案,并將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有利情節:①事故發生后,潘某在事故現場報警并等待交警處置。②潘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議,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結果:檢察機關認為潘某構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決定對潘某甲不起訴。 李律有話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犯罪中想爭取不起訴,主要考慮以下情節:①犯罪嫌疑人積極認罪、悔罪; ②積極賠償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③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沒有逃逸,在案發現場積極撥打120急救電話,盡力挽救被害人生命,積極撥打122或110報警,等待警察處理。 ④其他可作考慮的情節(如:犯罪前科、接受安全駕駛等法治教育、從事社區公益服務、交通志愿服務12:07 南京李軒律師 關注 等待交警處置。②潘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議,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結果:檢察機關認為潘某構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決定對潘某甲不起訴。 李律有話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犯罪中想爭取不起訴,主要考慮以下情節:①犯罪嫌疑人積極認罪、悔罪; ②積極賠償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③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沒有逃逸,在案發現場積極撥打120急救電話,盡力挽救被害人生命,積極撥打122或110報警,等待警察處理。 ④其他可作考慮的情節(如:犯罪前科、接受安全駕駛等法治教育、從事社區公益服務、交通志愿服務等) 但需注意:存在以下情形的一般不作不起訴處理: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②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③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并確因安全裝置原因導致事故發生的;④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車輛而駕駛的;⑤嚴重超載駕駛的; ⑥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⑦交通肇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代駕司機駕車撞人,誰來擔責?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馬某赴宴飲酒后欲回家,因是開車來的,其便登陸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駕”板塊發出訂單,過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駕員趙某接單并趕來,按照訂單路線送馬某回家。 不料,車輛剛行駛到通州區某路段時,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橫過道路,趙某剎車不及將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車輛損壞,胡某等三人均受傷。 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為全部責任,胡某等三人均為無責任。胡某傷情經過鑒定為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符合七級傷殘;右上肢肌力IV級符合八級傷殘;開顱術后符合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50%)。 事發后胡某找到車輛使用人馬某、代駕員趙某、出行小程序的運營方某科技公司、代駕平臺的服務提供方亦即趙某的雇傭單位某人力公司、車輛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趙某、馬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87976.1元。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辯稱自己僅是代駕交易平臺的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勞務公司為代駕服務提供方,根據相關規定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區分和規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答辯人僅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并非適格被告,亦非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但是本次事故傷者較多,共用保險限額。某人力公司辯稱先由保險公司理賠,司機趙某系職務行為,針對超出保險范圍外,應由司機趙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答辯人愿意承擔。趙某、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金額并無異議,但是對于誰是超出保險理賠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主體、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某科技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為平臺內代駕服務的提供方應當承擔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代駕司機趙某的雇傭單位,亦應當承擔雇主責任。而關于某科技公司的責任認定,其作為某出行交易平臺中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代駕信息服務的主體,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的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代駕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某人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駕司機趙某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宜駕駛情況,代駕司機于事故發生之前亦處于平穩駕駛環境,故無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科技公司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趙某的用人單位也即平臺內代駕服務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賠償。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原告保險限額之外的合理損失費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條件: (1)行為必須齊備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的基礎條件。 (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觀條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追究。實踐中,行為人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離開事故現場(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現場),應當認定行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觀目的。 (3)客觀上有逃離的行為,且逃離行為可能影響到對被害人的救助、導致事故損失的擴大、妨害民警對事故的查處。如果行為人的“逃離”沒有影響其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之法定義務的履行,則不應認定其“逃離”行為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從而不應承擔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罰。
什么情況下會被“終身禁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終生禁駕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對此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認定。 二、是構成犯罪。被終生禁駕者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特殊情況下,同等責任的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 三、是造成交通事故后實施了逃逸行為,其目的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 而對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只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的規定對逃逸人進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拘留15日的處罰。 而我們常見的駕駛人被處以“終身禁駕”處罰的,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后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