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肇事人逃逸的乘車人和車主共犯的認定

導讀:
劉某超速行車與醉酒的被害人駕駛的車輛相撞。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認定劉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上訴人邱某逃逸被抓獲,上訴人劉某于案發次日向公安局自首。上訴人邱某在雇傭為自己駕車的駕駛員肇事后,未對被害人進行救助,保護現場,反而致使肇事人逃逸,其的致使行為實際上市在一定程度上幫助肇事行為人逃逸,符合刑法中包庇罪的構成要件,應以包庇罪對其定罪處罰。那么指使肇事人逃逸的乘車人和車主共犯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某超速行車與醉酒的被害人駕駛的車輛相撞。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認定劉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上訴人邱某逃逸被抓獲,上訴人劉某于案發次日向公安局自首。上訴人邱某在雇傭為自己駕車的駕駛員肇事后,未對被害人進行救助,保護現場,反而致使肇事人逃逸,其的致使行為實際上市在一定程度上幫助肇事行為人逃逸,符合刑法中包庇罪的構成要件,應以包庇罪對其定罪處罰。關于指使肇事人逃逸的乘車人和車主共犯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示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論處。
這一規定要求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要有符合這一規定身份的人致使肇事人逃逸的行為,且因逃跑行為而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本案中的上訴人邱某在劉某駕車肇事后,其作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乘車人確已指示劉某逃跑,并且也實施了逃跑行為,但公安干警120急救中心醫護人員先后趕到現場對被害人進行搶救,客觀上被害人已經得到了救助,故上訴人邱某的行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共犯的構成要件,其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基本事實:
上訴人邱某與其哥哥自籌資金購買了貨車,掛靠于某公司,并雇傭上訴人劉某駕駛車輛。劉某超速行車與醉酒的被害人駕駛的車輛相撞。事故發生后,邱某下車匆忙查看現場后即上車讓司機劉某駕車逃離現場。急救人員趕到現場對被害人進行急救,因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認定劉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上訴人邱某逃逸被抓獲,上訴人劉某于案發次日向公安局自首。
法院裁判的理由:
上訴人劉某超速行車,且在發生事故后逃離現場,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在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上訴人邱某在雇傭為自己駕車的駕駛員肇事后,未對被害人進行救助,保護現場,反而致使肇事人逃逸,其的致使行為實際上市在一定程度上幫助肇事行為人逃逸,符合刑法中包庇罪的構成要件,應以包庇罪對其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