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指使交通肇事人逃逸行為的認定

導讀:
雖然筆者主張對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行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但不意味對這種行為不能處理。指使人在交通事故發生以后,在肇事者可能犯罪的情況下,主觀上明知行為人逃逸行為會發生肇事人逃避搶救義務及責任追究的結果,并希望或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客觀上實施了幫助肇事人逃逸的行為,加大司法機關抓捕難度,甚至造成抓捕不能。那么對指使交通肇事人逃逸行為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雖然筆者主張對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行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但不意味對這種行為不能處理。指使人在交通事故發生以后,在肇事者可能犯罪的情況下,主觀上明知行為人逃逸行為會發生肇事人逃避搶救義務及責任追究的結果,并希望或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客觀上實施了幫助肇事人逃逸的行為,加大司法機關抓捕難度,甚至造成抓捕不能。關于對指使交通肇事人逃逸行為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雖然筆者主張對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行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但不意味對這種行為不能處理。那么對這種指使交通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呢?筆者認為,對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行為,應按照其所持主觀心理態度,依據刑法有關罪行的規定對其單獨定罪處罰。至于這種行為應按如何認定,則要進行具體分析。
1、指使人僅實施指使行為,并未幫助肇事人逃逸的情況,因其不構成犯罪,只能道德上評判或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上述《解釋》顯然對此作出了犯罪的定性,擴大了刑法適用范圍,使無罪的人受到不應有的刑事處分。
2、指使人實施指使行為,并幫助肇事者逃逸的情況。指使人之行為應構成包庇罪。所謂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其逃逸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刑法立法本意在于懲罰幫助犯罪分子逃匿的人,只要幫助逃匿,不管以何種手法,客觀上加大了司法機關抓捕難度,甚至造成抓捕不能的,就應以該罪處罰。指使人在交通事故發生以后,在肇事者可能犯罪的情況下,主觀上明知行為人逃逸行為會發生肇事人逃避搶救義務及責任追究的結果,并希望或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客觀上實施了幫助肇事人逃逸的行為,加大司法機關抓捕難度,甚至造成抓捕不能。其所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因此,指使人之指使行為構成了包庇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