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

導讀:
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三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8條的規(guī)定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脅下不完全自愿地參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的人。如果教唆行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進而實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為則教唆行為與被教唆人的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實施了教唆行為但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則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三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8條的規(guī)定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脅下不完全自愿地參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的人。如果教唆行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進而實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為則教唆行為與被教唆人的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實施了教唆行為但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則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關于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guī)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應從主客觀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對主犯的認定應以共犯人的主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刑法第26條的規(guī)定為準繩不能任意擴大或者縮小主犯的范圍。
對于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于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集團犯罪故意)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于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從犯及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guī)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包括兩種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幫助犯。
從犯是相對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須二人以上)沒有從犯的現(xiàn)象是存在的而只有從犯沒有主犯的現(xiàn)象則不可能存在。
從犯也應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的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8條的規(guī)定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脅下不完全自愿地參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為人起先是因為被脅迫而參加共同犯罪但后來發(fā)生變化積極主動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則不宜認定為脅從犯。由于脅從犯是共犯人的一種具有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故行為人身體完全受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實施的某種行為以及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行為不成立脅從犯。
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責任1、教唆犯的條件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慫恿、勸說、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教唆犯所教唆的對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間接正犯。例如乙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殺人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盜竊甲則是間接正犯(刑法第17條第2款)。
2必須有教唆行為。教唆行為的實質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進而實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為則教唆行為與被教唆人的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實施了教唆行為但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則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教唆行為的形式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還可以是示意性的動作(手勢、眼神等)。教唆行為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勸告、囑托、哀求、指示、利誘、慫恿、命令、威脅、強迫等等。但如果威脅、強迫達到了使被教唆人喪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則成立間接正犯。教唆行為必須是唆使他人實施較為特定的犯罪的行為讓他人實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難以認定為教唆行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較為特定的犯罪即使該犯罪的對象還不存在而是以出現(xiàn)對象為條件的也不失為教唆行為。例如教唆懷孕的婦女在分娩后殺死嬰兒的也成立教唆行為。教唆行為的成立不要求行為人就具體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必須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來說教唆犯認識到自己的教唆行為會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故意進而實施犯罪認識到被教唆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實施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2、教唆犯的認定
1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籠統(tǒng)地定為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搶劫罪的定搶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將被教唆的罪理解錯了實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時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圍教唆犯只對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2對于間接教唆的也應按教唆犯處罰。間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況。例如甲教唆乙(讓)乙教唆丙實施搶劫罪甲的行為便是間接教唆。對于間接教唆也應按教唆犯處罰即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因為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行為本身也是犯罪行為故教唆他人實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
3當刑法分則條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規(guī)定為獨立犯罪時對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應直接依照刑法分則的規(guī)定定罪不再適用刑法總則關于教唆犯的規(guī)定(參見刑法第104條第2款)。
3、教唆犯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29條的規(guī)定處罰教唆犯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即在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以及被教唆的人雖然沒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來處罰。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處罰如果起次要作用則按從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是因為選擇不滿18周歲的人作為教唆對象既說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嚴重又說明教唆行為本身的腐蝕性大社會危害性嚴重理應從重處罰。此外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也是上述規(guī)定的政策理由。所應注意的是對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這一規(guī)定應根據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17條的規(guī)定進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通常包括以下情況被教唆的人拒絕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雖然接受教唆但并沒有實施犯罪行為被教唆的人實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為所致被教唆的人雖然實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質與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質完全不同。在上述情況下教唆行為并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故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有那些
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共同犯罪。數(shù)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這里有兩層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fā)生都抱著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tài)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彼此聯(lián)系相互默契結合成為一個統(tǒng)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盡管所處的地位、具體的分工、參加的程度、甚至參與的時間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們的行為都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標從而緊密相聯(lián)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在發(fā)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都與發(fā)生的犯罪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三、共同犯罪的法律規(guī)定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除主犯、從犯、脅從犯之外還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