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如何劃分

導讀:
但首要分子對于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起先是因為被脅迫而參加共同犯罪,但后來發生變化,積極主動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則不宜認定為脅從犯。共同犯罪應怎么認定共同犯罪中主犯和從犯的量刑標準(一)共同犯罪中主犯和從犯的量刑標準(二)
但首要分子對于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起先是因為被脅迫而參加共同犯罪,但后來發生變化,積極主動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則不宜認定為脅從犯。關于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如何劃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主犯的刑事責任
對于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于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集團犯罪故意)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于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從犯的刑事責任
從犯也應當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脅從犯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8條的規定,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脅下不完全自愿地參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為人起先是因為被脅迫而參加共同犯罪,但后來發生變化,積極主動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則不宜認定為脅從犯。由于脅從犯是共犯人的一種,具有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故行為人身體完全受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實施的某種行為,以及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行為,不成立脅從犯。
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四、教唆犯的刑事責任
2.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是因為選擇不滿18周歲的人作為教唆對象,既說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嚴重,又說明教唆行為本身的腐蝕性大,社會危害性嚴重,理應從重處罰。此外.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也是上述規定的政策理由。所應注意的是,對“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這一規定,應根據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17條的規定進行理解。
共同犯罪應怎么認定
共同犯罪中主犯和從犯的量刑標準(一)
共同犯罪中主犯和從犯的量刑標準(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