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主觀要件

導讀:
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于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認識因素
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
1各個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在共同實施該種犯罪
2各個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2、意志因素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經過自己的自由選擇決意與他人共同協力實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對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應從主客觀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對主犯的認定應以共犯人的主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刑法第26條的規定為準繩不能任意擴大或者縮小主犯的范圍。
對于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于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集團犯罪故意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于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