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的本質分析

導讀:
結果加重犯的本質就是行為人故意地實施具有內在地發生重的結果的高度危險性的基本犯罪行為至少過失地引起了重的結果的發生,雖然基本犯罪具有引起重的結果發生的高度的蓋然性但是只有這種結果現實地發生了并且行為人對這種結果的發生具有至少過失才能對行為人追究結果加重犯的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較大的人身危險性才變成社會危害性,其原因在于在立法者看來盜竊罪不具有通常的內在地引起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這樣的高度危險性沒有必要將那些偶然發生的重的結果進行類型化為結果加重犯,例如搶劫、強奸、傷害犯罪中具有高度蓋然地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危險立法者注意到了這種情況的可能發生因此把這些犯罪預定為結果加重犯的類型,其次行為人至少過失地引起重的結果的發生是結果加重犯本質的主觀特征,基本犯罪必須有引起重的結果的危險性否則不可能成立結果加重犯。
關于結果加重犯的本質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果加重犯的本質就是行為人故意地實施具有內在地發生重的結果的高度危險性的基本犯罪行為至少過失地引起了重的結果的發生。
首先基本犯罪行為的危險性是結果加重犯本質的客觀特征。基本犯罪必須有引起重的結果的危險性否則不可能成立結果加重犯。例如搶劫、強奸、傷害犯罪中具有高度蓋然地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危險立法者注意到了這種情況的可能發生因此把這些犯罪預定為結果加重犯的類型。而象盜竊罪也不是沒有可能引起被害人死亡、重傷這樣的結果的產生比如急危病人因為被盜竊了財物而無錢就醫或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死亡或殘疾。這樣重的結果雖然都是被告人的盜竊行為所引起的但盜竊罪沒有結果加重犯的規定不能對行為人按照結果加重犯處罰。其原因在于在立法者看來盜竊罪不具有通常的內在地引起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這樣的高度危險性沒有必要將那些偶然發生的重的結果進行類型化為結果加重犯。其次行為人至少過失地引起重的結果的發生是結果加重犯本質的主觀特征。
雖然基本犯罪具有引起重的結果發生的高度的蓋然性但是只有這種結果現實地發生了并且行為人對這種結果的發生具有至少過失才能對行為人追究結果加重犯的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較大的人身危險性才變成社會危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