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態

導讀:
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基本犯罪引起了可歸責于行為人的加重結果刑法對加重結果規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基本犯罪引起了可歸責于行為人的加重結果刑法對加重結果規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綜上分析結果加重犯的概念是由基本犯罪引起了可歸責于行為人的加重結果刑法對加重結果規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二)加重結果結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是指超出基本犯罪結果的被刑法規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結果它是結果加重犯必須具備的另一特征如果沒有加重結果的出現則結果加重犯不能成立。
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基本犯罪引起了可歸責于行為人的加重結果刑法對加重結果規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因此基本罪是組成結果加重犯的基石。一般認為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為實害的結果犯但是隨著立法的發展行為犯也可以成為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另外危險犯也能夠成為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犯。其次加重結果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沒有獨立犯罪意義的構成要件要素。基本犯罪是結果加重犯的基石可歸責的加重結果是結果加重犯的靈魂加重處罰是結果加重犯的法律后果幾個特征有機地組織成結果加重犯概念缺一不可。關于結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基本犯罪引起了可歸責于行為人的加重結果刑法對加重結果規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
(一)基本犯罪
行為人必須實施基本犯罪且該犯罪引起加重處罰的結果構成結果加重犯。因此基本罪是組成結果加重犯的基石。基本犯罪必須是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一般認為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為實害的結果犯但是隨著立法的發展行為犯也可以成為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另外危險犯也能夠成為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犯。但是我國刑法中只有刑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的結果加重犯包括基本罪為危險犯的情況。
(二)加重結果
結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是指超出基本犯罪結果的被刑法規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結果它是結果加重犯必須具備的另一特征如果沒有加重結果的出現則結果加重犯不能成立。加重結果具有以下特點首先加重結果必須是刑法中的危害結果具有危害結果的特征。其次加重結果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沒有獨立犯罪意義的構成要件要素。所謂獨立意義的犯罪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具有完整犯罪構成要件的并且有獨立法定刑的犯罪。加重結果為基本犯罪所引起它的危害行為也是基本犯罪的危害行為缺乏獨立的危害行為因此不具備完整的構成要件系統不能成為獨立意義的犯罪只能依附于基本犯罪。再次加重結果超越于基本犯罪的構成要件的重的結果這種超越性就是它不屬于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內的任一要素雖說是超越了基本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但并沒有改變基本犯罪的犯罪性質仍不具有獨立的犯罪意義。
(三)加重結果必須是可歸責于行為人的結果
也就是說加重結果應當與行為人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果行為人對該結果的發生既無故意又無過失或與行為人的行為無內在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的結果就不應歸責于行為人。只有可歸責于行為人的結果才能成為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
(四)刑法對加重結果規定了加重處罰的法定刑
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必須是被刑法規定有加重法定刑的結果。所謂加重法定刑是指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至少重于基本罪的法定刑否則就談不上加重。
綜上分析結果加重犯的概念是由基本犯罪引起了可歸責于行為人的加重結果刑法對加重結果規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基本犯罪是結果加重犯的基石可歸責的加重結果是結果加重犯的靈魂加重處罰是結果加重犯的法律后果幾個特征有機地組織成結果加重犯概念缺一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