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導讀:
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于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并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于營利目的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那么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于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于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為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刑法第141條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p>
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按照法律關于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并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于營利目的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假藥的應予立案追訴。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產、銷售假藥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生產”
一合成、精制、提取、儲存、加工炮制藥品原料的
二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制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制劑、儲存、包裝的
三印制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
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銷售”。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是否屬于假藥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