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導讀:
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為。因此在認定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時要注意查明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三被告人均以銷售有毒食品罪受到了法律的嚴厲制裁。那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國家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頒布了一系列關于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建立起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就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同時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無疑會對消費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威脅因而這種行為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利。
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為。所謂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本罪屬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構成既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無任何營養價值根本不能食用對人體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會引起不良反應損害肌體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業酒精兌制白酒、用不能飲用的污水兌制醬油、用石灰摻進牛奶中等等。本罪主要表現為兩種行為一是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如果摻入有害物屬于食品原料如防腐劑等不構成本罪如果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可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至于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要經過有關機關鑒定確定。二是行為人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銷售。即行為人雖未實施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為但他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銷售。認定這種行為要注意查明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
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單位以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
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獲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故意內容為行為人明知其摻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銷售的是摻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其行為可能會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卻對此危害結果采取放任的心理態度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并非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為人對其結果作為犯罪目的積極追求則構成其他性質的罪。因此在認定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時要注意查明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如在云南會澤特大銷售有毒假酒案件中被告人陳某、劉某、李某分別批量購進甲醇兌制的“散裝白酒”在得到村鎮干部“此酒有毒已毒死了人要封存.不準再賣”的通知無視政府禁令繼續出售均造成了嚴重后果。三被告人均以銷售有毒食品罪受到了法律的嚴厲制裁。本罪的犯罪目的一般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犯罪目的不是本罪的必要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投毒罪的界限
投毒罪有故意與過失兩種。本罪與故意投毒罪的區別關鍵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故意投毒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數人死亡或傷害直接危害公共安全而本罪的目的多為牟利雖然行為人對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明知的但并不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對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只能是間接故意。與過失投毒罪的區別關鍵在于對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主觀心理態度不同過失投毒罪不是故意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造成的而本罪則是故意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具體言之完全因為過失而將有毒、有害的物質摻入食品當中的應當認定為過失投毒罪明知是有毒、有害的物質而故意摻入食品當申但又不具故意投毒的目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另外本罪可由自然人或單位構成但投毒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