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導讀: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劣藥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假藥。假藥和劣藥的范圍由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產、銷售假鄉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后者為無期徒刑。那么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后遺癥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后果。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采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二、本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界限
兩罪都侵犯了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兩罪在犯罪的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基本都相同。二罪的主要區別在于
1、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劣藥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假藥。假藥和劣藥的范圍由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
2、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
3、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也不同。劣藥的實質是藥品質量和使用效能達不到標準規定和預期治療效果而假藥多數情況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產、銷售假鄉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后者為無期徒刑。另外行為人既生產、銷售假藥又生產、銷售劣藥均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