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的本質

導讀:
無論是單一形態論還是復合形態論都還未能完全把握結果加重犯的本質特別是單一形態論與結果責任相聯系將加重結果視為客觀的處罰條件不要求行為人對加重結果具有意思為要件顯然與現代刑事責任理論不符為現代刑法學理論與立法所摒棄,復合形態理論認為結果加重犯是兩種犯罪形態的復合這到底沒有把握結果加重犯的本質,它認為結果加重犯是立法規定的一種特殊犯罪類型這種類型是立法者認為基本犯罪行為發生加重結果的蓋然性很大立法者將這種蓋然性很大的犯罪類型規定為結果加重犯以重刑處罰犯罪人保護社會。
結果加重犯的本質就是對結果加重犯的結構的認識以及加重結果的刑法意義的認識。結果加重犯的犯罪構成完全由基本犯罪的主客觀要素組成與加重結果無關。結果加重犯復合形態論是認識結果加重犯本質的又一理論。其優點是認識到結果加重犯是立法規定的一種特殊的犯罪類型。它認為結果加重犯是立法規定的一種特殊犯罪類型這種類型是立法者認為基本犯罪行為發生加重結果的蓋然性很大立法者將這種蓋然性很大的犯罪類型規定為結果加重犯以重刑處罰犯罪人保護社會。在結果加重犯中將很容易發生中的結果的危險性作為加重的基礎并作為特別的犯罪類型予以考慮。關于結果加重犯的本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果加重犯的本質就是對結果加重犯的結構的認識以及加重結果的刑法意義的認識。對此在刑法學上有單一形態理論、復合形態理論和危險性的理論三種理論觀點。
單一形態論與復合形態論
單一形態論是最早認識結果加重犯的本質的理論。單一形態論加重結果視為完全依附基本犯罪的客觀的處罰條件或客觀的加重處罰條件來看待只要這種條件一出現國家的加重的刑罰權就發生如果這種條件未出現加重的刑罰權就不發生。結果加重犯的犯罪構成完全由基本犯罪的主客觀要素組成與加重結果無關。因此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系是基本犯罪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基本犯罪的實行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的關系加重結果是基本犯罪因果關系之外的東西結果加重犯之所以被加重是因為出現了刑法規定的客觀的處罰條件或客觀加重的處罰條件內容。而客觀的加重處罰條件是刑法立法者根據刑事政策的需要而設立的因而與人的認識內容無關。因此不管行為人是否認識或預見這種客觀的處罰條件均無礙于對行為人進行加重處罰。
結果加重犯復合形態論是認識結果加重犯本質的又一理論。它是從理解結果加重犯是由故意犯與過失犯兩個犯罪形態的存在為前提認為結果加重犯的本質是基本罪的故意犯與加重結果的過失犯結合而成的是結合犯中的一種。
無論是單一形態論還是復合形態論都還未能完全把握結果加重犯的本質特別是單一形態論與結果責任相聯系將加重結果視為客觀的處罰條件不要求行為人對加重結果具有意思為要件顯然與現代刑事責任理論不符為現代刑法學理論與立法所摒棄。復合形態論將結果加重犯理解為基本罪的故意犯與加重結果的過失犯的結合形態沒有真正理解結果加重犯復合的內在因素將結果加重犯理解為數罪結合而成沒有認識到結果加重犯是本質的一罪而非數罪是其缺陷。但是它認為加重結果是結果加重犯的構成要件要素要求行為人對加重結果具有意思在結果加重犯中貫徹了意思責任則是其優點。
危險性理論
這種理論是在批判上述兩種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理論它認為客觀的加重處罰條件說過分擴大結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圍且以條件說為基礎確定因果關系。其優點是認識到結果加重犯是立法規定的一種特殊的犯罪類型。復合形態理論認為結果加重犯是兩種犯罪形態的復合這到底沒有把握結果加重犯的本質。因此危險性說試圖吸收上述兩說的優點克服其缺點。該理論最初由德國學者Ohlerwhardwig等提出克里斯、英格修等發展起來的一種理論。它認為結果加重犯是立法規定的一種特殊犯罪類型這種類型是立法者認為基本犯罪行為發生加重結果的蓋然性很大立法者將這種蓋然性很大的犯罪類型規定為結果加重犯以重刑處罰犯罪人保護社會。那些雖能引起重結果但蓋然性不大的犯罪立法者就沒有規定為結果加重犯但不是說這些犯罪行為并不會導致重結果發生。例如盜竊犯人將他人財產一盜而空被告人因精神脆弱而不堪受此打擊一氣之下引發腦溢血而死。這里盜竊行為引起了他人死亡的情況并不具有高度蓋然性立法者就沒有規定為結果加重犯。對該理論作了較詳細闡述的代表是克里斯他認為結果加重犯采用條件說的因果關系會不當地擴大歸責范圍。他從此理解出發
作了如下論述對于結果加重犯的重的結果的被害人的死在傷害罪、遺棄罪、放火罪等當中被賦予了加重刑罰的機能但在盜竊罪、侵占罪、恐嚇罪、詐騙罪中卻沒有賦予這樣的機能helliphellip現行法將前者作為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其根據可以說是在于前者之中很容易且經常發生被害人的死亡。在結果加重犯中將很容易發生中的結果的危險性作為加重的基礎并作為特別的犯罪類型予以考慮。在克里斯看來結果加重犯這樣一種特別的犯罪類型就在于這種很容易發生的加重結果的基本犯由于是有內在地引起重的結果的危險性基本犯罪行為與重的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地引起這樣一種相當因果關系。從這樣的認識出發在傷害罪里并非任何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系只有那些能夠引起死亡的傷害行為引起了死亡結果的才能成立傷害致死罪。因此由于極輕微的傷害行為由于醫生的醫療措施不當或被害人自己的原因導致醫治無效死亡的不能對行為人追究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危險性的理論特點1、結果加重犯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類型是一罪的特殊犯罪形態這種犯罪是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類型的危險犯而成立且兩者具有相當引起的因果關系。2、加重結果是結果加重犯的客觀要件要素因此行為人只有在符合責任原則的情況下才能對重結果負責即對重結果的發生至少需過失。3、結果加重犯的未遂只有在故意的結果加重犯才能成立過失的結果加重犯不能成立過失的結果加重犯不能成立。4、結果加重犯的共犯仍應成立但只僅限于共同正犯狹義的共犯不能成立。
結果加重犯本質新說
一些刑法學者最新提出結果加重犯的本質是以危險性為基礎的行為人對加重結果具有過失的理論也可以說是新的復合形態論以區別不涉及基本犯罪自身具有內在的危險性的單純的復合形態論。這樣既調和了責任主義又避免了危險性說的不足。
1、基本犯罪行為的危險性是結果加重犯本質的客觀特征。
2、行為人過失地引起重的結果的發生是結果加重犯的主觀特征。
3、結果加重犯中的過失有其特殊性。結果加重犯是行為人故意實施那些具有內在引起重的結果發生的基本犯罪行為對這種重的結果發生的過失與一般的過失犯的過失相比其違反注意義務的程度顯然要大得多這是因為行為人實施的基本犯罪行為本身具有內在地引起重的結果發生的高度的危險性行為人仍故意實施在通常的生活經驗范圍內這種重的結果發生的危險性較大的情況下行為人在相當程度上違反了注意義務是一種重的過失。
這樣理解的結果加重犯的本質就是行為人故意地實施具有內在地發生重的結果的高度危險性的基本犯罪行為至少過失地引起了重的結果的發生。兩者有機地結合在一起體現了結果加重犯的本質特征。這樣的本質論吸取了危險性說的優點即由于基本犯具有內在地引起重的結果發生的危險性行為人仍故意地實施表明行為人具有嚴重地違反注意義務的性格表明了行為人具有嚴重的人身危險性與反社會的性格但僅此一點是不夠的還必須是行為人的行為現實地引起了重的結果的發生而且行為人對該結果的發生至少具有過失即只要這種結果是行為人的基本犯罪行為有規律性地引起的這種過失就能成立只是與基本罪行為無關而偶然地伴隨基本罪行為之后發生的重的結果行為人不存在過失不是結果加重犯的重的結果。將結果加重犯的本質把握為行為人的基本犯罪行為與其至少過失地引起的重的結果的發生兩者有機地結合在一起這樣既調和了責任主義又避免了危險性說的結果責任為其理論根據之嫌同時也能說明行為人的刑罰被加重的根據不失為科學的結果加重犯本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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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行行為
作為原因的實行行為必須具有引起危害結果發生的實在可能性。即作為原因的危害行為一定包含著引起某種結果發生的根據和內容否則該結果就不會由它引起。
2、危害行為
作為原因的危害行為必須合乎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只有當這種實在可能性已經合乎規律地引起了該危害結果的發生才能確認該結果與該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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