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性與善意取得的本質區別是什么

導讀:
無因性與善意取得的本質區別是什么(一)兩者設立的出發點上,存在很大的不同無因性理論實現對市場交易秩序的保護主要是通過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分離,其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物權行為是否需要一個原因性的目的規定(內容無因性問題),以及物權行為之效力是否取決于義務負擔行為之效力,也就是說,即便不存在第三人,無因性理論仍有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就僅存在的雙方當事人,也可以憑借無因性理論理順交易和產權關系。那么無因性與善意取得的本質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性與善意取得的本質區別是什么(一)兩者設立的出發點上,存在很大的不同無因性理論實現對市場交易秩序的保護主要是通過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分離,其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物權行為是否需要一個原因性的目的規定(內容無因性問題),以及物權行為之效力是否取決于義務負擔行為之效力,也就是說,即便不存在第三人,無因性理論仍有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就僅存在的雙方當事人,也可以憑借無因性理論理順交易和產權關系。關于無因性與善意取得的本質區別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性與善意取得的本質區別是什么
(一)兩者設立的出發點上,存在很大的不同
無因性理論實現對市場交易秩序的保護主要是通過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分離,其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物權行為是否需要一個原因性的目的規定(內容無因性問題),以及物權行為之效力是否取決于義務負擔行為之效力,也就是說,即便不存在第三人,無因性理論仍有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就僅存在的雙方當事人,也可以憑借無因性理論理順交易和產權關系。由此我們可以得出,雖然無因性理論在價值理念上強調了對第三人產權的保護,側重維護交易的動態安全,在客觀上穩定了市場交易秩序,但其本意,并不是要以解決原物所有人、出讓人和第三人產權關系為首要出發點的。其更深遠的目的還是在于豐富法律行為概念的內涵,明確交易中的多重法律關系,促進民法的體系化與科學化。
而善意取得制度從設計之始,就是以關注第三人財產安全、促進流通,保障市場交易秩序為目的和出發點的,“該制度從設計上就是以三方當事人為模型的,也即原所有人、作出無權處分的受讓人和信賴受讓人為有權處分人并與之為交易行為的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適用使得善意第三人僅依自己對公示的信賴,便能獲得公信力的保護,得以對抗原所有權人的追及,確定的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也就是說,善意取得制度的關注點,更多在于理順三人或多人條件下的產權關系,而對于二人關系和除產權關系以外的其他法律關系,善意取得制度并不關心也沒有其存在的意義,這就與無因性理論的出發和著眼點有很大的不同。
(二)兩者運行的機制上,存在較大的差異
無因性理論和善意取得制度,在保護第三人產權關系的運行機制上,也存在很大的不同,舉例分析之:假使存在原物所有權人A,出讓人B與第三人C這三方當事人,在這三者的法律關系中,A出讓其所有物給B,B再轉手將物讓與C。如果A與B的合同存在瑕疵歸于無效或者A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事后行使撤銷權導致合同無效。
在采取物權形式主義的國家,根據無因性理論,A與B之間的交易存在三個合同,即一個A出賣物于B的債權合同和兩個A轉移物于B與B支付對價于A的物權合同。這三個合同,也即一個債權行為附加兩個物權行為。債權合同雖然無效或者嗣后被撤銷,但并不導致兩個物權行為的無效和消滅。因為債權合同只是之后兩個物權合同原因,物權合同才是導致物權變動的和直接原因。也因此,盡管A與B之間的債權合同無效,但物權仍發生流轉,所有權已經成功轉移到B,再通過B轉移到C。A不得對C主張原物返還的請求權,而只能基于其與B簽訂的債權合同無效而主張B返還不當得利。如果本案件只存在兩個當事人A和B,結果也是一樣的,A只能向B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而B為物的所有權人。
(三)兩者的適用范圍上,存在明顯的界限
無因性理論的適用范圍,主要是合同基于一定的瑕疵不成立或者宣告無效,或者當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缺陷所導致的合同被撤銷的情形。在此種情況下,根據無因性理論能夠很好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產權糾紛,理順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對與無權處分的情形,無因性理論則適用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