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院治療沒有得到好的改善反而加重了,找他退醫療費用可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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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認定后續治療費用的方法1.按既往已發生費用的平均數計算。但是因為疾病發展階段不同、住院治療與否等因素影響這種計算方法也存在非科學性對于被告醫院可能存在不公平而且在某些特定案例中對原告也可能不公平。那么認定后續治療費用的方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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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范圍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兩項,并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規定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中。那么撞人送醫院多久死亡不追究刑事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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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二次手術和后續治療費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根據目前司法實踐,法院一般要求實際發生后再另行主張。一般而言,醫院出具的證明往往比鑒定機構鑒定的數額要高,所以受害人在出院時最還能讓醫生出具二次手術費和后續治療費的證明。相關知識:一般車禍賠償標準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那么交通事故二次手術和后續治療費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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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造成右恥骨下支骨折,醫院對71歲老人進行保守治療,基本屬于評殘無望的情況,元甲助力傷者成功評上十級傷殘,如何做到的,和解結案獲賠償感謝錦旗暖人心元甲辦案律師拿到鑒定報告后第一時間通知了傷者,同時著手準備材料與保險公司溝通賠償事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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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通過法官的辯法析理,醫院當庭與白某達成調解協議,現場支付了2.7萬余元經濟賠償款。白某與醫院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醫院給付醫藥費等共計76589元。一審法院經審理后確認,醫院對白某的醫療行為無原則性過錯,其在使用激素進行治療時未違反醫療常規,但因激素在常規使用過程中的不良反應也可致股骨頭缺血壞死,屬常見副作用,醫院應將使用激素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告知白某,但醫院未盡告知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且該醫院的醫療行為與白某的股骨頭壞死之間不排除有間接因果關系,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故酌情判決該醫院賠償白某經濟損失27484.2元。那么醫院未盡告知義務被判賠償患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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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結起來,工傷在醫院就診時,工傷患者需要開具的證明包括工傷認定證明、醫療費用報銷證明、工傷期間的假期證明、工傷期間的工資證明、康復治療證明等,其次,工傷患者還需要開具的證明是醫療費用報銷證明,此外,工傷患者還需要開具的證明是康復治療證明,本文將詳細介紹在醫院就診時,工傷患者需要開具哪些證明,另外,工傷患者還需要開具的證明是工傷期間的工資證明,首先,工傷患者需要開具的第一個證明是工傷認定證明。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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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受害人在治療中突然死亡司機要不要支付殘疾賠償金一、受害人在治療中突然死亡20I0年9月某日,某廠工人謝*下班后騎自行車回家。謝*的左腳裸被小貨車碾過,造成骨折,被送往醫院治療。次日,謝*在治療過程中因不明原因經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家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賠償金等。因此,不能支持死者謝*的親屬向被告霍*主張死者生前尚未取得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賠償金的繼承權。那么受害人在治療中突然死亡司機應否支付殘疾賠償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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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那么事故認定書出來,傷者還在醫院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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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醫院誤診的賠償標準有哪些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那么醫院誤診的賠償標準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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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車禍受傷治療出院時的注意事項出院時注意讓醫院對下列情況作出書面陳述:1、住院期間的護理人數;2、出院后是否還需要護理,以上兩項涉及到以后護理費的計算;3、出院后休息時間,涉及到以后誤工費的計算;關于誤工費:要求醫生寫明需要全休多久,而不是注意休息;4、后續醫療費需多少錢,如取內固定物,本項涉及到后續治療費的計算;5、出院后需加強營養。出院時還需要注意的一個重要事項是,如果傷者出了醫療費,一定要拿到醫療費發票原件;如不能拿到醫療費發票原件,則傷者一定要就自己所支付的醫療費金額讓醫院或車方出具書面證明。那么車禍受傷治療出院時的注意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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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起,若傷情不明顯的,從確診之日起1年內提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如下:1、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所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也就是說,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其財產權利的請求,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而無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即喪失獲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待傷情穩定之后即可做傷殘鑒定,根據傷殘等級依法起訴到法院索賠。那么出了事故傷者在醫院不賠償什么時候可以起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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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撞人后肇事者需要去醫院陪護嗎肇事者把人撞了不一定去醫院照顧。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以及具體傷情,可能賠償以下16個法定賠償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康復費、整容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住宿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失費、營養費、其他財產損失費。護理費包括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出院后的護理費、是否需要長期護理的護理費,但是最終能否獲得賠償,需要根據傷者的生活自理情況、護理時間、護工人數和工資等因素綜合來判斷。那么撞人后肇事者需要去醫院陪護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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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未經醫院搶救死亡的1、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個月2、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官方統計數據年限確定。經醫院搶救的還有受害人本人和陪護人員就醫或轉院實際發生的費用。經搶救的還有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才能賠償。但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歲減少年周歲以上的按年計算。那么未經醫院搶救死亡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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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患者及家屬可以向醫院提出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和處理。鑒定結論出具后,醫患雙方可再次協商解決或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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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傷殘鑒定在把握鑒定時限上,要以醫學上公認的鑒定時限為依據,醫學行業的專家意見:臨床傷情穩定是治療終結的普遍原則。有的朋友認為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如果未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主張,則無法再主張做傷殘鑒定,這種認識是錯誤的。通常有效的做法,是在發生事故造成傷害以后,按醫生的治療方案進行治療,待出院后或者醫生認為治療已經終結后,便應當及時向有資質的部門申請做傷殘鑒定。那么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治療終結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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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橈骨遠端骨折且保守治療,肇事者是單位員工,最終通過細節掌握成功讓其環衛公司承擔全部賠償,從接手案件到客戶拿到賠償只用了10天就圓滿解決,得到了客戶的高度認可,并贈送了錦旗。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2021年12月3日甘先生在經開區景園北街與榮昌西街道路交叉口與周先生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認定甘先生無責,事故發生后甘先生去了大興同仁醫院住院治療,經醫生診斷為肩袖損傷,待傷情穩定后甘先生去保險公司辦理理賠,結果各項費用加起來保險公司只愿意賠付一萬六千多元,甘先生感到金額有些少,后通過朋友介紹將案件委托給了元甲律師事務所。元甲團隊接案后第一時間對案件進行了深度剖析,通過和保險公司理賠老師的多次溝通,最終保險公司認可了傷者的十級傷殘,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和解結案幫助傷者拿到了16萬多賠償款。并且沒有延誤甘先生做二次手術拆除內固定的時間。按照法律規定甘先生傷情屬于事故發生后六個月才可以做鑒定的傷情,鑒定報告下來之后還要經歷漫長的訴訟過程,后面還有可能承擔傷殘重新鑒定被駁回的風險。元甲律師通過專業的談判經驗在車禍發生后五個月就幫助傷者拿到了滿意賠償。專業的事情還是要專業的人做,對您和家人也是一種負責。
2021年12月3日甘先生在經開區景園北街與榮昌西街道路交叉口與周先生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認定甘先生無責,事故發生后甘先生去了大興同仁醫院住院治療,經醫生診斷為肩袖損傷,待傷情穩定后甘先生去保險公司辦理理賠,結果各項費用加起來保險公司只愿意賠付一萬六千多元,甘先生感到金額有些少,后通過朋友介紹將案件委托給了元甲律師事務所。元甲團隊接案后第一時間對案件進行了深度剖析,通過和保險公司理賠老師的多次溝通,最終保險公司認可了傷者的十級傷殘,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和解結案幫助傷者拿到了16萬多賠償款。并且沒有延誤甘先生做二次手術拆除內固定的時間。按照法律規定甘先生傷情屬于事故發生后六個月才可以做鑒定的傷情,鑒定報告下來之后還要經歷漫長的訴訟過程,后面還有可能承擔傷殘重新鑒定被駁回的風險。元甲律師通過專業的談判經驗在車禍發生后五個月就幫助傷者拿到了滿意賠償。專業的事情還是要專業的人做,對您和家人也是一種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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