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中存在漏診醫院應該賠償嗎

導讀: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患者及家屬可以向醫院提出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和處理。鑒定結論出具后,醫患雙方可再次協商解決或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
一、治療中存在漏診醫院應該賠償嗎
1、治療中存在漏診醫院應賠償。當患者在醫院檢查治療時,患者和醫院之間已經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醫院應當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嚴格按照有關程序進行檢查及治療,如果醫院在診治過程漏診,導致患者的疾病惡化,即使醫院漏診的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患者仍可追究漏診的損失。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事故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首先,在醫療事故發生后,病員及其家屬應保持冷靜和克制,切忌沖動和過激行為,以免矛盾激化,妨礙問題的解決。實踐中解決的辦法有以下幾種:
1、協商解決。
患者及家屬可以向醫院提出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和處理。在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的基礎上,您可以與醫院進行協商。實踐中絕大部分醫療糾紛是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它可以為病員和家屬節省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
2、技術鑒定。
醫患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時,可以向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鑒定申請,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也可以由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還可以由醫患雙方共同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鑒定結論出具后,醫患雙方可再次協商解決或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
3、重新鑒定、訴訟。
患者對當地醫學會的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上一級醫學會申請重新鑒定。當然患者也可以不經鑒定直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