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死亡賠償案例90萬(胎兒死亡賠償案例33萬)

導讀:
關于賠償數額,法院根據《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損害后果、醫療過錯程度等因素,判決醫院賠償李某共計90萬元,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綜合考慮了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損害后果、醫療過錯程度等因素,判決醫院賠償李某共計90萬元,法律客觀:《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3、案例分析:根據鑒定意見,醫院在對李某及其胎兒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與胎兒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胎兒死亡如何賠償
法律主觀:
醫療過失導致胎兒死亡的賠償: 第一是醫療費,根據患者所在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憑證,同時要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證據,如果醫療機構對此感到不服,必須拿出相應的證據。 第二是誤工費,根據受害人因醫療機構的過錯而產生的誤工時間和收入減少等狀況予以一定的補償。其中誤工時間以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等。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侵權責任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胎兒死亡賠償案例90萬
胎兒死亡賠償案例90萬的案例如下:
1、案情概述:2021年9月1日,李某在某醫院分娩,胎兒出生后出現嚴重窒息癥狀,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認為醫院存在診療過錯,導致胎兒死亡,遂提起訴訟。
2、爭議焦點:醫院是否存在診療過錯?如存在過錯,其與胎兒死亡的因果關系及責任程度如何?
3、案例分析:根據鑒定意見,醫院在對李某及其胎兒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與胎兒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法院認為,醫院應承擔主要責任。關于賠償數額,法院根據《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損害后果、醫療過錯程度等因素,判決醫院賠償李某共計90萬元。
4、案例結論: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李某共計90萬元。
本案中,由于醫院的診療過錯導致胎兒死亡,醫院應承擔主要責任。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綜合考慮了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損害后果、醫療過錯程度等因素,判決醫院賠償李某共計90萬元。這一案例提醒我們,在診療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診療規范,確保母嬰安全。如發生醫療損害事件,受害人要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胎兒死亡賠償案例33萬
以下是一起胎兒死亡賠償案例:
產婦藤女士在一家醫院分娩,胎兒在分娩過程中不幸死亡。經過重慶市科證司法鑒定所的鑒定,醫院被判定對胎兒死亡負有50%的責任。法院一審判決醫院賠償藤女士338258.07元的經濟損失。醫院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重慶市四中院重新核算后,認定產婦的經濟損失應為336410.57元,據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醫院賠償藤女士經濟損失336410.57元。
此案例表明,當發生胎兒死亡的情況時,產婦和家屬有權利尋求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醫院等醫療機構也應當對其醫療行為負責,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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