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交通事故死亡,胎兒是否可以得到賠償?

導讀:
2009年11月初,洪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交通隊認定為貨車司機劉某在復雜路段超速行駛,負主要責任,但事后雙方就賠償責任達不成一致意見,故訴至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原告洪某的妻子孫某生有一女孩,孫某要求追加賠償女孩的撫養費27500元,各項損失共計171200元。那么父親交通事故死亡,胎兒是否可以得到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9年11月初,洪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交通隊認定為貨車司機劉某在復雜路段超速行駛,負主要責任,但事后雙方就賠償責任達不成一致意見,故訴至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原告洪某的妻子孫某生有一女孩,孫某要求追加賠償女孩的撫養費27500元,各項損失共計171200元。關于父親交通事故死亡,胎兒是否可以得到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父親交通事故死亡,胎兒是否可以得到賠償?
2009年11月初,洪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交通隊認定為貨車司機劉某在復雜路段超速行駛,負主要責任,但事后雙方就賠償責任達不成一致意見,故訴至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原告洪某的妻子孫某生有一女孩,孫某要求追加賠償女孩的撫養費27500元,各項損失共計171200元。被告劉某稱洪某的女兒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權利,故自己不應當承擔孩子的撫養費。
經審理,房山法院認為交通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適當,死者洪某與被告劉某之間的責任比例可按照3/7的進行分配為宜;對于被告劉某辯稱不賠償洪某剛出生的女兒撫養費的主張,因孩子出生以后,洪某對孩子進行撫養是其法定義務,因此對于洪某女兒要求被告賠償撫養費的主張,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遂判決被告劉某在扣除某保險公司賠償的數額后,賠償原告各項費用的70%,共計34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