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胎兒死亡可判精神賠償嗎

導讀:
一場致使一名孕婦流產,7個多月的胎兒死于腹中。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上訴人肇事司機賠償被上訴人精神損害5萬元,同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住院費、營養費、護理費、及物品損失費20841.62元。交通事故致胎兒死亡可判精神賠償受害人可以作為原告起訴,要求對方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法院根據侵權致人精神損害,是否造成受害人嚴重后果,確定是否支持。當時,林惠婉身懷七個多月胎兒,事故致胎死腹中,林惠婉骨折、腦震蕩。交警部門認定,吳明飛應對事故負全部責任。那么交通事故致胎兒死亡可判精神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場致使一名孕婦流產,7個多月的胎兒死于腹中。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上訴人肇事司機賠償被上訴人精神損害5萬元,同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住院費、營養費、護理費、及物品損失費20841.62元。交通事故致胎兒死亡可判精神賠償受害人可以作為原告起訴,要求對方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法院根據侵權致人精神損害,是否造成受害人嚴重后果,確定是否支持。當時,林惠婉身懷七個多月胎兒,事故致胎死腹中,林惠婉骨折、腦震蕩。交警部門認定,吳明飛應對事故負全部責任。關于交通事故致胎兒死亡可判精神賠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場致使一名孕婦流產,7個多月的胎兒死于腹中。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上訴人肇事司機賠償被上訴人精神損害5萬元,同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住院費、營養費、護理費、及物品損失費20841.62元。
交通事故致胎兒死亡可判精神賠償
受害人可以作為原告起訴,要求對方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法院根據侵權致人精神損害,是否造成受害人嚴重后果,確定是否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案例】
2001年1月25日晚,吳明飛駕駛匯元公司的一輛的士在廈禾路酒廠附近,撞倒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林建揚、林惠婉夫妻。當時,林惠婉身懷七個多月胎兒,事故致胎死腹中,林惠婉骨折、腦震蕩。
交警部門認定,吳明飛應對事故負全部責任。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明飛未在斑馬線上禮讓行人,嚴重違反交通法規,主觀上有明顯過錯。因此,判決吳明飛賠償林建揚、林惠婉夫婦9.58萬元,其中包括賠給林惠婉7萬元、林建揚5000元的精神損失,以及5000元的營養費;同時判令匯元公司在吳明飛無力賠付時,負責墊付。吳明飛及匯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廈門中院審理認為,林惠婉身為孕婦,因該事故致其流產,必然要增加營養方面的費用,原審法院對此部分認定并無不當;吳明飛的侵權行為造成胎兒流產,侵害了胎兒的準父母所享有的保護胎兒正常發育和出生的權利,使其在精神上造成極大的痛苦,對其心靈造成的創傷是長久而難以愈合的,應得到充分的司法救濟。綜合考慮上訴人吳明飛對事件發生的主觀過錯程度、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廈門市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認為原審判數額明顯偏高,故變更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萬元。




